北京消息(记者 薛莉) 中国证监会日前向证券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发出通知,就有关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作出规定,并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旨在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通知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十时以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通知规定,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证监会核准的版本一致,若出现差错,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此外,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须按照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证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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