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1月17日完成答辩意见的海南凯立代理律师李江,1月18日表示,他还要再仔细推敲一番,才能公布答辩意见。
李江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的上诉书中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该机构认为,海南凯立适用《1998年核准程序》,实际上,《证券法》已经实施,这个与《证券法》违背的旧法规是否能够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中国证监会提出,因为政策有延续性、严肃性,就确认旧法规依然适用,这是否意味着对新法律、法规的漠视?
其次,中国证监会用大量的篇幅诉说自己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其所具有的仅仅是法律、法规的拟订、草拟权,而绝不是立法权。
第三,中国证监会强调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是适用《证券法》和《2000年核准程序》,对海南凯立的核准要经过一年的辅导期及适应其他条件。李江律师对中国证监会分别用新、旧两个法规来支持其不同主张的方式表示惊讶。在他看来,如果强调新法规的效力,就等于否认旧法规,因为两者是相互矛盾的。
李江律师认为,上诉使中国证监会变得认真起来,并且,许多问题的提出与争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影响。
著名学者、股份制专家刘纪鹏[微博]认为,中国证监会的上诉书,使我们回忆起中国资本市场从计划向市场迈进的发展历程,这对了解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具有特殊意义。我们应该看到,《证券法》所确立的新的审核体制已有两年之久,中国证券市场还在消化1997年审批体制下的上市指标,至今还有100多家。而且,类似的、4年都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在中国资本市场还有很多。(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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