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刘倩)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将在对证券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启用谈话提醒制度,以规范证券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该《办法》规定,如果证券公司或其高管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如下情形:公司或个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组织管理上出现重大隐患或漏洞;业务经营或财务管理上临近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风险监控指标预警或综合风险评价得分低于一定分值,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风险;公司或个人有违反社会公德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中国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认为确有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约请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中国证监会负责谈话提醒工作的总体部署并根据需要进行谈话提醒工作。
《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谈话人员及谈话对象不得透露与谈话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谈话提醒后,证券公司及高管人员应认真总结、及时整改。中国证监会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整改结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谈话记录和整改结果将作为公司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材料,归档保存,并作为今后审核公司各项业务资格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
《办法》中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总稽核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证券服务部负责人也比照高管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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