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我国证券公司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2001年01月14日 11:1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何拄峰) 据悉,中国证监会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初步建立起对证券公司从市场准入、持续跟踪到市场退出三个环节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在此框架下,证券公司经营进一步规范,系统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防范,投资者利益也可因此得到有效保护。

  据初步统计,全国101家证券公司2000年整体实力比1999年大幅提高:一是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经纪、自营、承销等三项主要业务收入比上年翻了一番,分别达到5753亿元、765亿元、337亿元、130亿元和26亿元;二是利润和上缴国家税收翻了两番,分别为241亿元和107亿元;三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比上年翻了一番,达到3730亿元;四是净资本总额从24.6亿元猛增到236.4亿元,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得到大大提高。

  证监会为促进证券监管框架的形成,建立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风险防范、证券公司业务优胜劣汰、强化从业人员监管以及深化依法监管等五个方面的机制,并利用信息技术,建成证券机构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了监管效率。

  首先,建立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一是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建立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跟踪监管和隔离制度。同时,加大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理力度,将11家挪用额较大的证券公司确定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制定详细的归还方案,限期归还,并通过对其市场进入、业务资格、增资扩股、重组兼并、专项检查等方面的配套监管措施,加快证券公司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2000年在全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比上年翻了一番的情况下,挪用额反而从16%下降到2.33%,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加大了对证券经营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据统计,近两年共查处的证券经营机构违法违规案件约40件次。三是认真受理群众来人、来函和来电等形式的投诉。2000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投诉上千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证据,立刻立案调查。

  第二,建立了证券公司风险防范机制。中国证监会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审慎性原则,加强对证券公司财务健全性和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对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情况的净资本指标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2000年颁布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建立了对证券公司财务稳健性与资本充足情况的持续跟踪监管机制,并设立了有关预警指标,及时防范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状况已有显著好转,净资本总额从1999年的24.6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36.4亿元,增加近10倍。

  第三,初步建立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优胜劣汰机制。一是对证券公司承销、投资咨询等业务实行单项发牌制度和年检制度。目前,具有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有61家,其中主承销商36家(包括4家特别主承销商的资产管理公司),承销商25家;有42家证券公司986人获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将受到暂停直至取消业务资格的处罚。例如,申银万国[微博]证券公司由于“东锅案件”被暂停一年股票承销业务资格,无论对公司信誉还是业务拓展都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很多证券公司都深切感到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和损失越来越高,守法经营的意识日益加强。二是建立股票主承销商退出机制,以进一步提高股票主承销商的资质,达到扶优限劣的目的。证监会已推行信誉主承销商评选制度,对资质较优、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评选信誉主承销商,进行表扬和激励。同时,还准备推行末位淘汰制,那些不注意规范经营,内部风险控制不力,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单项业务综合考评排名后五位的证券公司将被限制业务范围,直至淘汰出局。三是加大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力度。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证券公司利用其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恶意操纵市场,侵害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建立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人员档案系统,对各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操盘手”、负责人进行统计、登记和考核。同时,准备启用证券自营与经纪业务实时监控系统,使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实现交易信息联网,做到对每家证券营业部的每笔交易都能跟踪监控,并对交易异常的股票帐户进行重点监控,从而及时发现和查处操纵市场的行为。第四,强化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制。证券行业具有“以人为本”的特点,证监会近几年日益重视对人的监管。目前,全国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约6万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约670人。在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中,证监会已经建立了一套资格认定、跟踪和反馈机制:一是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经过1999年和2000年两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共有3.2万多从业人员通过了资格考试,占全国从业人员的53.3%。二是建立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年检制度。三是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建立高管人员保荐推荐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经历、品行、违法违规情况的重点关注。去年有8名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查,4名高管人员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四是建立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就证券公司涉嫌违规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谈话提醒。目前已谈话近20人次,谈话记录归档保存。同时建立了高管人员的资料数据库,将高管人员的直系亲属情况、从小学到目前的经历、学历、品行以及保荐人的推荐意见等全部录入其中,实行动态跟踪监管,作为考核高管人员的重要依据。五是强化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持续培训,指导证券业协会举办了4期高管人员培训班,从法律法规、证券业务和职业操守等方面对全国证券机构的高管人员进行了封闭式脱产培训,培训人数达789人。

  第五,深化依法监管机制。一是加强法规建设,做到依法监管。截止2000年末,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监管的法规规章41件。根据法律法规办理证券公司各项监管事项,同时对所有审批事项公开发布,提高审批结果的透明度,降低审批和监管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防止腐败。同时,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香港证监会建立了定期会商制度,互通监管信息,协调监管行动,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二是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清理整顿。2000年全年完成了对300余家非法证券营业部和2239个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清理,核准了15个省的信托与证券分业方案和5家期货交易所、13家财政证券机构、7家证券交易中心的改组、重组及改制工作,推动一些不良资产比例较大的证券公司完成了证券资产与实业资产的剥离,从而化解了这些公司的风险。三是建立了证券公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制度。2000年12月,颁布了《证券公司检查办法》,为对证券公司实施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提供了法规依据。另外,还制定了今年的检查计划,把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净资本情况列为今年现场检查的重点,将组织派出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联合进行检查,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依靠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为提高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中国证监会建立了证券机构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并从今年1月开始试运行。该系统的建成和投入使用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公司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状况,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全过程监管。在该系统中,建立了证券公司风险预警功能和综合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指标一旦达到风险预警线,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中就会自动出现黄灯警示,以及时发现证券公司的风险,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在综合风险评价体系中,一是通过可测量指标进行评价,二是通过公司经营的规范程度、经营能力和市场影响力等内容进行评价和排名,最后得出证券公司的整体风险评价结论。证券机构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的建成和投入使用,为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整体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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