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这里所指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指总公司。银行则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行,以及其它商业银行总行。
贷款人:必须有专门的业务部门、人员负责管理股票质押业务。应该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相关股票行情,以及上市公司信息。
借款人: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按证监会规定,提足了交易风险准备金;一年内无重大违纪行为;上一年度未亏损;上一年度未挪用客户保证金。
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最高30%,下限为10%。贷款最长期限六个月,不得展期。
不得接受的股票有:上一年度亏损;前6个月涨跌超过200%;可流通股过分集中;交易所停牌可除牌的股票;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5%以上的(不包括证券公司包销购入后超过5%以上的)。
质押率:根据股票质量、上市公司财务资信状况,最高不得超过其市值的60%。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7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平均价)。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之前,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以行保管和处置事宜。
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的15%,证券公司所质押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发行的5%,流通股的10%,一家上市公司被各家券商所质押的股票不得超过其发行的20%(此项由证券登记公司负责监控)。券商必须与一家银行签定主办行协议;主办行对所质押的股票必须每天进行评估。
警戒线: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
平仓线: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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