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刘倩)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加大了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力度,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仅提出了适当人选要求,还提出了行为规范准则,并建立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制度和档案信息系统。今后,证券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要由两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推荐。
《通知》同时规定了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十类情形。
《通知》提出了建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制度的要求,要求证券公司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任职资格时,认真填写中国证监会重新设计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通知》调整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结果的表述,对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申请人,中国证监会将出文表示“没有异议”;对不具备条件的,出文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通知》还要求,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根据《通知》规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并建立相应的档案信息系统。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要比照《通知》执行。对现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新规定组织年检。
《通知》加大了对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如出现虚假、隐瞒、重要遗漏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将在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并将对相关证券公司列为诚实性有问题的机构记录在案,对该公司今后的申请材料进行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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