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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1月10日 15:0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曾在湖北省宜昌市股民中引起轰动的股民股金被盗取一事近日有了结果,被告华夏证券公司宜昌某营业部因未严格审查并履行相关手续被判赔偿原告王高武被盗取的股金83000元及其它损失。 1996年11月,王高武与华夏证券公司宜昌某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签订了指定交易协议书,并取得了自助式磁卡MAC,该营业部成为了王高武的证券交易指定代理商。王高武从此开始了股票交易。王高武发现多次使用磁卡交易的时候均被提示密码错误,他到营业部对自己的账户进行查询时,却吃惊地发现自己的账户在8月6日已被办理了清密,账户上所有的股票也在当天被全部卖出,并且取款人以王高武的名义办理了大额取款预约手续,8月9日该取款人从王高武的账户上取款83000元。 经宜昌市公安局先后两次对取款人填写的大额取款预约单、取款凭条、资金存取凭单上的字迹进行文字鉴定,认为不是王高武及其妻子所写。王高武即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宜昌市中院受理上诉后审理认为,王高武在营业部账户上的股票被卖、资金被取的关键就是其账户被清密。根据《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规定,营业部无法向法庭提供其应该出示的《清密申请书》,而且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王高武伙同他人取款,故只能推定营业部未履行规定手续即对王高武的账户办理了清密,从而为王高武的股票被卖创造了条件。营业部在办理大额取款预约及取款过程中存在对证件审查不严的过错。基于以上两点,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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