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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资福利将随平均工资同步增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13:43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张璐 通讯员 冯兆君 实习生 张妍 王帅)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统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表明本市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随职工平均工资同步增长方面将建立更加具有科学发展内涵的长效联动机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特点,使职工工资福利等分配制度增长长效化、制度化,使职工群众及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增加职工工资收入。

  据了解,职工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现行的制度和政策,存在部分待遇标准偏低、多年未调整,尚未形成正常调整机制等问题。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的制度规定和待遇水平,难以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为此,将职工相关待遇标准实行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建立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确保职工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及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的基础上,将现行的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定期调整改为制度化调整,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实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可以促进企业不断增加职工收入。

  据介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实行职工工资、养老等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计算调整相关待遇的具体事项包括: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待遇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

  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发。

  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按30个月计发,六级伤残按25个月计发,七级伤残按20个月计发,八级伤残按15个月计发,九级伤残按10个月计发,十级伤残按5个月计发。

  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60个月计发。建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和正常增长机制。2008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配偶的抚恤金每月增发68元,达不到每月591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每月增发51元,达不到每月443元的补齐差额。以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今后每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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