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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要求职工每天休息不少于10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 13:33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茜 通讯员 王炜】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日前下发的《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要求,自2008年4月1日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中特别明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或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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