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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有了行动指南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03:57 金融时报
赤道原则渐成国际惯例“绿色信贷”有了行动指南 代光华 近来,有关“绿色信贷”和“银行社会责任”的话题屡见报端,通过信贷杠杆解决环境和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今年1月份,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展“赤道原则”标准研究与推广项目,计划推出一批针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使商业银行在审查信贷项目时能够明确有关行业的环保要求,这标志着我国“绿色信贷”政策正在走向深入。 “赤道原则”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 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并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7月,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修订后的《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 赤道原则的内容和结构比较简单,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对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目的和采用赤道原则的意义作了简要说明;适用范围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原则声明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列举了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即赤道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需依据的10条特别条款和原则,赤道银行承诺仅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第一条规定了项目分类标准,即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A类,B类或C类(即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第二条规定对A类和B类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第三条规定了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对位于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的项目,除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外,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按行业细分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引》;第四条规定针对分类时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要制定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投诉机制征求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用)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等文件,应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第八条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在项目建设和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第九条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即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项目监测信息;第十条规定了赤道银行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最后,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银行自愿独立采用和实施赤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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