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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纷争市民状告公路局 法院一审判车主败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10:55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包力 于瀛 通讯员 杨桂胜)“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只征税来养护公路,实行多年的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已被取消。”市民陈先生认为,深圳市公路局征收养路费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的行政征收行为。为讨公道,陈先生将深圳市公路局告上罗湖法院,他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公路局退回他2006年度的养路费1200元及滞纳金1200元和2007年度的养路费1000元。罗湖法院经过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养路费没有法律依据 2005年12月底,陈先生购买了一辆小汽车,12月30日在车管所注册登记。因为初次购车,不知道机动车需要交纳养路费,直到2006年12月底才得知缴纳养路费事宜。于是,陈先生在2006年12月28日到深圳市公路局下属单位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养路费,被告知,他需缴纳2006年度的养路费1200元及滞纳金1200元、缴纳2007年度的养路费1000元,共计3400元,陈先生极不愿意地缴纳了所有费用。 陈先生事后得知,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改为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陈先生不觉产生疑问:既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只征税来养护公路,实行多年的征收养路费的行为已被取消,为什么深圳市公路局不依法执行呢?陈先生因此认为,深圳市公路局征收养路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的行政征收行为,于是,陈先生将深圳市公路局告上罗湖法院。 被告:原告对法律法规有误解 深圳市公路局认为,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是授权性条款,仅仅是费改税法律程序的启动,即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费改税的实施办法、授权国务院决定费改税的实施步骤。简言之,如何开征、何时开征由国务院规定。所以该法条是授权立法,不是养路费的立即废除。 根据授权,国务院2000年10月20日国发[2000]34号文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做法是,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开征燃油税后,相关收费同时废止。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 深圳市公路局表示,他们征收养路费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虽然规定国家以征税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国务院尚未规定。针对此问题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该文件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 据此,罗湖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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