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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假一赔十不可成为空头支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08:33 深圳商报

  【本报讯】“本店绝无假货,假一赔十!”目前销售市场盛吹“承诺风”。然而,一旦消费者提出索赔,经营者却以“假一赔十”的承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强制性规定”而拒绝兑现。那么,“假一赔十”是否就可以成为经营者承而不诺的空头支票呢?

  今年5月份,赵先生在盐田区一手机店想购买手机,这个手机店的员工曾某见赵先生犹豫不决,便信誓旦旦保证:“假一赔十”。赵先生于是相信并购买了两部手机,收款收据上写明“正品行货、假一赔十”。然而手机使用不到3天便出现死机、信号弱等异常现象,经鉴定,发现两部手机的进网许可证是伪造的。赵先生前往索赔,手机店却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搪塞,拒绝兑现承诺。赵先生无奈起诉至盐田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法并不禁止经营者以商业承诺的形式自愿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该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并非排他性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也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由于“假一赔十”是经营者为取信于消费者而自愿作出的承诺,属于双方的约定,应当作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兑现承诺。如果容许经营者任意否定其作出的商业承诺,无疑将造成其只享受商业承诺所带来的商业利润,而不承担商业承诺所要求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作者 包力 于瀛 通讯员 赵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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