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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官员谈民营企业参军 给予四方面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11:53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史晓芳

  日前,国防科工委颁布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科工委指导意见》),在社会中引起了热烈反响。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和有关内容,近日,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嘉浩就《科工委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系统地解读。

  记者: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怎样进入和应具备哪些条件?

  张嘉浩:由于军品科研生产市场不同于其它商品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使得一些具有能力和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虽有强烈的为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做贡献的愿望,但不知怎样才能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市场,为此,《科工委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愿意参与投资、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和军民两用产品开发及其产业化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是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目前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信息发布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之前,获取相关信息和接受政府指导和扶持的重要渠道。

  由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特殊性,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对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实行许可制度。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应与军工企业一视同仁,都要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其中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获得许可的必备前提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并非从事所有军品科研生产任务都要获得许可,如生产一般配套“货架产品”并不需要许可。为此,《科工委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例产品(技术)的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同时,由于军品科研生产具有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严、资金需求大等特点,承担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做到保质、保量和按时完成军品科研任务,在能力和素质上还应具备一定的实力,包括经济实力、人才实力、技术实力、管理实力以及安全生产等条件。

  记者: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哪些领域和范围?

  张嘉浩:《科工委指导意见》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主要有四个方面:

  1.可参与投资。非公有制经济资本不仅可以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也可以对军品科研生产项目进行投资。具体投资范围和方式,在前不久国务院批准的《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已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但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

  2.可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非公有制企业可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具体承担什么类型的任务,要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产

  品)目录》及相关办法进行管理。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已经大量承担一般分系统和一般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今后放开到何种程度,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做进一步探索。

  3.可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据我们所知,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文件中,将军工企业划分为四类:一是需要保持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二是需要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三是可采取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企业;四是完全放开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范围、方式和程序可按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文件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这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4.可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军民结合产业是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军民结合产业和军民两用高技术,是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非公有制企业的机制灵活,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在技术、资金和开发市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鼓励其发挥优势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的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要鼓励他们研究开发技术含量高并且有市场前景的产品;另一方面,还要鼓励他们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尤其要鼓励和支持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的自身优势,推进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和民用船舶等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记者:国家对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何支持措施?

  张嘉浩:《科工委指导意见》提出主要从四个方面给予支持:

  1.技术支持。《科工委指导意见》规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使用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实验室、军工专用测试和试验设施等现有科技资源条件,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政策支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一视同仁”是贯穿于《科工委指导意见》中的一个基本精神。《科工委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在军品科研生产资质认证、任务竞争以及参与改组改制等方面应与军工企业一视同仁;同时规定,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3.信息支持。《科工委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搭建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定向发布相关目录、技术标准与需求。目前,国防科工委正在加快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提供服务。

  4.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时,急需得到相应的服务,政府有必要指导和支持中介机构(包括社团)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咨询、管理咨询、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创新、技术、信息交流与共享、项目孵化、认证认可等方面的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尽快具备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资质和条件。

  记者:非公有制企业怎样才能利用好这一政策,为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做贡献?

  张嘉浩:《科工委指导意见》的出台,为非公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打开了大门,并明确了范围和途径,非公有制企业应该以此为契机,为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首先,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科工委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增强国防意识,提高对军品科研生产各项法规的适应能力,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军工责任感;第二,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针对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特殊要求,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军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保密、质量、军工设施管理等方面的观念和意识,严格履行合同,切实做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第三,鉴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可从军队、总装厂、配套厂等多种渠道,但是不管从哪种渠道得到的任务,都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主动到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政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有义务将自身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记者:政府如何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活动的监管?

  张嘉浩: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必然会冲击当前国防科研生产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市场化的竞争方式将更多地替代指令性计划手段来调节资源配置,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缺失性和盲目性,因此,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同时,还应强调稳步引入,逐渐放开,竞争有序,有效监管,进一步强化目录管理,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起综合运用经济、法规和行政手段的管理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维护军品科研生产市场环境和秩序,以确保其军品任务的完成。国防科工委和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两级政府都有监管职责,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对所在地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负有更大责任。今后的工作中政府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实现有效监管。也就是说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必须强化预警和控制风险,提高政府驾驭军品科研生产市场的能力,促进军品科研生产市场进一步规范和有序。

  记者:《科工委指导意见》下发后,国防科工委下一步还将有何措施?

  张嘉浩:《科工委指导意见》作为规范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一部重要政策文件,它的发布必将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企业的热情,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但是《科工委指导意见》作为一个宏观指导性、方向性的政策,重点解决的是政策界限问题和当前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而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是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大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逐步予以解决。因此,《科工委指导意见》发布后,我们考虑有两项大的工作要做:一是要在全行业、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推动军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都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二是积极开展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科工委指导意见》发布前,国防科工委已制定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措施,下一步,我们还要继续抓紧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具体办法,如许可范围、申请程序、投资领域、如何参与研制生产等多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力求把《科工委指导意见》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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