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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残疾人缴个税有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10:02 信息时报

  残疾人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时报讯(记者 李杉 通讯员 何智凤 张莹)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为表示对残疾个人的关怀,广州市的残疾个人从事各项劳务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享多种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残疾人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而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计算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应纳税额减征50%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减征划分: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减征2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以上的,减征10%。

  根据税法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

个人所得税;而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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