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房产交税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01:47 信息时报

  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按1.2%计征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王媛媛) 近日省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共有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间以及免征土地使用税等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该政策规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广州市用于自营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12%计征。

  明确纳税时间

  据介绍,根据规定,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招、投、拍等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论该土地是用于经营或自用,或者闲置,均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明确纳税方

  据了解,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而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明确免征对象

  据悉,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

  房产原值50万一年交税4200

  用于自营的房产,广州是按房产原值的[1-30%]×1.2%每年收一次,比如一间地下商业房产原值50万,房主应在1月1日起主动申报4200元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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