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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国家电协会对比较试验结果发表观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00:19 新浪财经

  来源:中国家电网

  2007年1月11日,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品质杂志社公开发布了其联合组织的冰箱、洗衣机的性能抽查“比较试验”结果。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关家电企业及消费者对此反应强烈—— “比较试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为此,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有关负责人发表了看法。

  结果可信?

  新闻主办方发布的两个比较试验结果表格称,星级判定方法是依据国家标准和所有样品的实测结果,但中国家电协会认为,国家标准GB/T8059.2-1995家用制冷器具 冷藏冷冻箱和GB/T4288-2003家用电动洗衣机,对性能指标的判定只有合格与不合格,没有星级之说,不知道这种判定方式依据的是哪一个国家标准?

  在一些报道中,对于一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或指标,被描述成“指标较差”或“噪音较大”,家电协会认为,这种主观意志的评价,对企业是不公平的,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

  新闻发布会上,中质协称:测试结果,部分名牌、免检产品的性能指标与标称值不符,存在虚高问题。国家标准规定,实测值与标称值之间的误差,只要符合国家标准,都是合格的,每一台家电产品由于实验室的测试误差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实测值与标称值不一致,不能有一点误差就被指责为虚高,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

  主体合法?程序公正?

  中质协称,他们做的是性能比较试验结果,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应该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抽样方法、依据的标准、测试结果,并应该让企业确认被抽的样品和试验结果,但是为什么在企业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媒体公布结果,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对此中国家电协会提出质疑。

  中国家电协会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定义了社团组织所具备的权力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只具有两项权利:一是建议处理权,即社会组织可以就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二是支持消费者起诉权。很显然,中国质量协会及其下属机构并不具备抽查的权利。

  按照质量法,如果测试结果真的有问题,也应该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加强对冰箱、洗衣机的监督抽查,协会组织没有权利擅自对外公布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也分别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结论。”“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但是,所有的企业并不知道产品被抽样和测试的结果。

  中国家电协会欢迎社会中介、广大消费者对家电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但希望有关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自身的权利,同时呼吁政府部门,规范市场产品的抽查和信息的发布,防止损害企业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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