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7月2日讯 郑州晚报报道:( 记者 裴蕾 实习生 刘寒松 )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有望年内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定期述职述廉、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
报、任职回避、廉政质询和问责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等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将可以对其实施训诫,并对训诫对象建立档案、定期考查,造成严重影响的,检察机关将可以建议其上级机关或单位对其免职或者辞退。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按照规定,如果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不及时查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郑州晚报 裴蕾 刘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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