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原产于部分国家和地区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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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16:1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 (记者 程云杰) 商务部24日发布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要求进口经营者自即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0—6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公告称,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据悉,商务部于4月13日开始就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立案调查。此次临时性反倾销措施涉及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氨纶,又名聚氨基甲酸脂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斯潘得克斯,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