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公司经理行贿55万元领刑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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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1:01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4月6日电 (张娅 陈钢) 利用事前许诺好处,一年内非法获利720万元,事后,西安万圣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张颢铧向业务相关的国企负责人行贿共计55万元。4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行贿人张颢铧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行贿罪判处张颢铧有期徒刑10年,扣押的非法所得312万余元人民币依法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中国储运陕西分公司(国有公司)原总经理解仓锁与张颢铧
2001年5月22日,张颢铧及其妻金子又在工商机关预先登记了西安万圣置业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4月12日注册成立)的名称,在该公司及张颢铧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情况下,解仓锁同意张以西安万圣置业公司的名义参与西安达兴公司的土地置换活动。随后,张又联系到西安城投公司(国有公司)总经理刘景文(另案处理),并向该公司推销西安达兴公司的待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其还向刘景文许诺事成后有酬谢。同年12月底,张颢铧代表西安万圣置业公司同西安达兴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代理西安达兴公司对外土地置换事宜,同时经张联系,西安城投公司与西安达兴公司签订了合同,受让88.89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张颢铧通过以上非法中介活动共计获取720万元非法利益,其中送给中国储运陕西分公司原总经理解仓锁好处费30万元人民币,送给西安城投公司原总经理刘景文好处费2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张颢铧312万余元人民币。 西安市中院以张颢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扣押的非法所得312万余元人民币依法没收;其余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张颢铧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