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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17:15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今后,面对社会危害巨大、涉案价值大、涉及跨国跨境犯罪团伙的重大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工商、公安两部门将进行联手打击。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并从即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今后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将加强打击侵犯商标
专用权违法犯罪的衔接配合,包括通报重大涉嫌犯罪线索和会商打击策略,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商标违法犯罪案件,相互通报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工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对社会危害巨大、反应强烈、涉案价值较大、涉及跨国跨境犯罪团伙或其他双方认为应联合打击等重大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移交给同级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对于发现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线索,也应及时通报给同级工商。

  同时,两部门还将建立打击侵犯

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制定措施和计划,交流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如遇重大、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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