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形成机制发生深刻变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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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 09:03 发改委网站 | |||||||||
“十五”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之四十六: 电价形成机制发生深刻变革 “十五”期间电价形成机制发生了深刻变革,电价政策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电力供需善及时调整变化,对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起到了积极作
一、不断深化电价改革 (一)改革还本付息电价,实行经营期电价。90年代中后期,我国电力供需矛盾得到了有效缓解,部分地区出现了装机富余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以个别成本定价的还本付息电价政策不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弊端日益显现。发展改革委提出了改革还本付息电价的意见,将按还贷期定价改为按电力项目经济寿命周期定价,将按个别成本定价逐渐过渡到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同时统一规范电力企业的资本金收益率水平。2001年以来,发展改革委按上述政策对上网电价进行了全面清理,利用清理出来的电价空间解决了新建电厂、电网工程还本付息以及城乡用电同价等问题,为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拟定《电价改革方案》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在部分地区相继开展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组织力量研究拟订了《电价改革方案》,并于200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下发,明确了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监管的改革目标,并规定了改革原则和主要改革措施。同时,为了解决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离的价格问题,2003年5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明确制定原电网直属电厂上网电价的原则,并陆续协调、批复了全部厂网分离电厂(约150家)的上网电价,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方政府价格部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成立专门的电价工作小组,研究下发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实施办法,对电价改革措施进行了细化。同时,2004年,在东北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电监会进行了两部制上网电价改革试点,在华东、广东地区,开展了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试点研究工作,会同电监会颁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批准了吉林省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方案。目前,东北两部制上网电价改革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以上改革措施,为建立和形成新的电价机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引导企业逐步走向市场,通过自觉降低成本、降低能耗、加强内部管理来增加效益,从而达到优化资源,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目的。 二、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998年国家实施“两改一同价”工程,即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价。至2003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均实现了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同价水平平均为0.5元,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比“两改”前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23元。通过治理整顿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每年可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约420亿元。同时,农村电价降低还促进了农村用电量快速增长,使得近两年农村用电量增长率达到15%左右,不少地区达到了20%以上;并带动了家用电器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活跃了农村经济,受到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两改一同价”工作促进了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被农民称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三、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 (一)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及时调整优惠电价政策。在“十五”初电力供应富余时期,国家出台了促进电力消费的政策,如:取消了电力短缺时期出台的买用电权、超计划用电加价和供配电贴费等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合理经济规模的高耗电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对工业企业新增用电实行电价优惠;对“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生活电价实行超基数优惠。2003年以来,电力供应趋紧,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了拉闸限电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国家取消了优惠电价政策,对原来免征农网还贷资金的电解铝等部分高耗能企业恢复征收了政府性基金,并且禁止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电价优惠措施。上述政策,有效地缓解了电力供需矛盾,提高了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推行分时电价制度。为了鼓励电力用户削峰填谷,缓解用电高峰缺电局面,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全国各电网普遍实行了分时电价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电网用电负荷变化情况,2003、2004年对23个电网的分时电价办法进行了修改;2005年对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省的分时电价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各电网在售电侧均实行了峰谷分时电价办法;上海、北京、天津、河北、江西、重庆等地区在夏季或冬季用电尖峰时段已实行尖峰电价;江苏、湖南、河南等5个地区峰谷分时电价实行发电侧与销售侧联动;湖南等6省区水电丰富的地区已试行丰枯季节性电价。据统计,2004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销售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量达7003亿千瓦时,占总销售电量的53%;执行丰枯电价电量达596亿千瓦时,占总销售电量的4.5%;上网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量1817亿千瓦时,占外购电量的13%。 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提高了用电负荷率,促进了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了高峰用电紧张局面,保证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另一方面通过鼓励用电户主动避峰填谷,提高了社会综合效益。2003年,江苏省将峰谷比价由原来的3:1调整为5:1后,年累计转移高峰负荷90万千瓦,约有3.8个百分点的峰段平段用电量转移至低谷时段,2003年8月至年底减轻企业电费负担3.7亿元,减轻居民用户电费负担4500万元。河南省修改分时电价办法后,2003年8-11月平均峰谷差较2004年同期减少9.36%,平均峰谷差率同比减小4.7个百分点;用电负荷率同期增加1.06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供电紧张局面。湖南省由于实施分时电价政策,2003年低谷时段用电量比例比1996年增加了3.16个百分点,用户减少电费支出3.39亿元,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平均提高324小时,增加发电量32亿度,增加发电收益约6亿元。上海市执行季节性分时电价使夏季高峰电力负荷下降约30万千瓦,2003年减少居民电费支出2.75亿元。四川省全面执行分时电价的5年时间里,负荷率提高了7个百分点,相当于在不增加发电装机的情况下,新增了70万千瓦的供电能力。 四、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04年6月份,发展改革委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了差别电价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2分钱和5分钱。2004年6月下发差别电价政策后,截至2005年8月20日,全国除西藏、吉林外,其余29个省(区、市)均贯彻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6月-2005年6月,全国经甄别认定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类高耗能企业约8000家。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约2541家,其中淘汰类2029家(占80%),限制类512家(占20%);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为185亿千瓦时,主要集中在内蒙古、山西、宁夏等省(区);执行差别电价收入约3.1亿元。 差别电价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高耗能企业中属于淘汰类的项目已部分关停,如电解铝自焙槽工艺生产线、汞法烧碱项目已基本关停,大部分地条钢生产线已经停产,部分淘汰类的水泥、电石、铁合金项目也已关停;同时,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高耗能企业发展较为顺利,效益较好,达到了“扶优抑劣”的政策调控目的。 五、实行煤电价格联动,指导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2004年,为解决煤价上涨等因素对电力企业的影响,国家两次提高电价,合计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了2.84分钱。为了进一步化解煤、电价格矛盾,2004年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地。新机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为基础,当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后,在电力企业消化30%的基础上,相应调整电价,实行煤电价格联动。2005年5月,根据煤价市场变动情况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规定,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了煤电价格联动具体实施方案,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52分钱,提价总额约450亿元。 2005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将热价按照生产环节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即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在热源生产企业消化10-30%煤价上涨因素的基础上,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和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以指导各地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缓解煤热矛盾,促进煤炭、热力行业协调发展。 煤电、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理顺产品价格,稳定煤炭价格起到了重要作用,确保了电力、热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