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可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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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11:2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电 (王兆寰) 中国银监会二十三日在此间指出,中国商业银行可以在最多发行占核心资本五成的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推出混合资本债券。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百分之百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的一些特征使其具有更强的资本属性,对提
他强调,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健,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 该负责人还指出,银监会此次选择“混合资本工具”为中国商业银行开辟了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新渠道,将极大满足中国商业银行的迫切需求。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其他资本补充方式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中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 混合资本工具是比普通股票、债券更复杂的金融工具,鉴于目前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已基本用足次级债限额,为进一步补充资本渠道有限的实际,中国银监会推出混合资本债券这一巴塞尔协议认可的附属资本重要补充手段。 据悉,兴业银行已被中国银监会批准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