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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超12万必须申报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10:4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四十九条。

  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申报纳税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明确界定“年度收入总额”

  修订后的《条例》还对“补贴、津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附加减除费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等作出了明确界定。

  《条例》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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