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317万 原首发总经理获刑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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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10:47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 陈宇航 报道 昨天上午,原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朴善琨和原总经理董国森以私分国有资产和受贿两项罪名获刑。 董国森、朴善琨是毕玉玺窝案串案中牵出的首发集团级别最高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东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董国森、朴善琨共同私分国有资产:1996年8月,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为本单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支出保险费人民
后来二人利用首发公司与国外公司成立新公司的机会,将返还的317万余元以首发公司的名义给职工购买“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和“福寿两全保险”等商业保险,致使公司财产被私分。1999年9月,朴善琨擅自将首发公司的利息173万元截留,为公司财务人员、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购买“团体养老保险”。 2003年初,因监事会审计账外账时被发现,朴善琨在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将人民币173万余元退回,在庭审阶段,公诉机关还出示了毕玉玺的证言。法院还查明,董国森涉嫌受贿60万元,朴善琨涉嫌受贿16万元。 法院认为,董国森、朴善琨身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董国森、朴善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鉴于被告人董国森受贿款项已被追缴,对董所犯受贿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朴善琨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受贿款项,也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董国森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朴善琨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法院宣判后,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均表示,要等与当事人协商后再做决定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