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商家目前采取“恶性打折”竞争促销这一现象,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专家。经济法研究所刘继峰副教授———
刘继峰副教授告诉记者,违法的折扣表面上给消费者以让利,而实际上没有让利甚至提高了价格,是虚假的让利。
刘教授介绍说,目前,违法打折之所以还有一定市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执法力度(部分程度上也包括立法层次)不够。由于这种行为不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商家怀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对执法消极抵抗或积极实施法律规避手段。执法机关也很难在没有全国性法律作依据的情况下“杀一儆百”;二是消费者很难知悉真情。消费者无从知道商场提供的折扣有多大的让利,即新旧价格的对比信息模糊,所以恶意打折成为普遍现象。
这一现象对市场竞争的弊害非常突出,直接的危害是市场秩序的破坏。表现为侵害消费者利益或消费者整体福利的减损、经营者效能竞争的减弱,不利于提高经营者的整体服务水平。
刘教授认为,当前要有效规范商家竞争促销活动,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促销行为规范办法,并进行相应的执法宣传。在目前情况下,在已经颁布此类法规的地区,包括全国性立法出台以后,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加大执法力度。
商法研究所王玉梅教授———针对商家“恶性打折”竞争促销活动,王玉梅教授对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因素做了详尽的分析。她说,首先,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而在返券消费中,消费者获利远远小于对该项活动的期待值。不论商家推出怎样的返券优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享受到的折扣都为6-8折,可消费者对返券活动的理解基本上保持在半价甚至更高的折扣期望值上。也就是说,消费者受到返券活动的误导,不知晓其中的差额,做出了不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购买行为。
其次,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返券活动大多设置种种限制,或者返券消费仅限于经营者指定的商品,不能购买自己选定的商品;或者限定返券的使用时间,使得消费者只能按照商场提前安排好的固定时间使用返券购物。这些限制无疑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三,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在返券活动中,很多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使返券后的价格实际上高于原价格;而且大多数商家对于返券消费不设找零,使残余的面值归于无效。这几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当然受到损失,公平交易更是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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