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统一免征额有利于各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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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2:03 新华网 | |||||||||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职员王伟国。大家好,我是来自黑龙江的王伟国。 我个人的主要观点是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至1500元,且应作为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 对我个人的观点作以下详细陈述: 1.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应遵循全国统一执行的原则;2.我国未来的个税征收政策的完善应该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进行的过程,应该是一个“适时、平稳、小幅、多次
我的看法如下:⑴ 区域性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不应对减除费用标准产生决定性影响。从经济发展水平看,我国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物价指数和居民生活水平高低不同,货币购买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异。执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似乎对发达地区的工薪阶层存在更大的压力。但发达地区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则相对较低,这与各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是基本一致的。 以经济较为发达、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较高的广州市和黑龙江省内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大庆市、最低的伊春市进行比较:今年上半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691元/月,大庆市为1834元/月,而伊春市则只有499元/月,差距之悬殊显而易见。我们不能主张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在原本较低的收入水平的基础上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就需要制定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努力缩小全国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而不应着重于某一区域内部,更不能使这个差距进一步扩大。而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便是合理缩小收入差距。在各地减除费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往往出现的是这样的结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要赚更多的钱才能最终获得等同于一个与自己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发达地区居民的税后收入;或者说,在两者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情况下,越是落后地区的居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越高。这样的政策必然起到限制落后地区居民收入增长的负面作用,极端化一些的表现形式是高收入的我们可以让他们得到的更多,而低收入的却是更多的索取,于理不通。 有观点认为,由于地方性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适当增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或适当降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会更加趋于公平。但我们也应看到,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着较大差距,购买能力相对较低,因此,地区之间的消费结构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某些发达地区的消费方向朝着旅游、服务、私人汽车等方面快步发展的同时,部分落后地区的居民却仍在以满足生活基本需要为主的消费水平上缓步前进。我们谈到的“消费支出水平”中,是否真正包含了“生活水平”这一层面的意思呢?是否也应当注意到各地消费结构的差异呢?我们希望的是各地区在经济、居民生活水平上的协调发展,共同进步,而没有必要在一面促进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另一面却通过税收政策来阻碍经济欠发达地区消费水平的进步。我认为,在确定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之前,我们在看到区域性的消费支出水平差异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差异。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地域性特征不应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 ⑵ 纳税人要付出多长的平均工作时间来支付个人所得税。变换一下角度,从平均工作时间上看,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后,各地区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个税纳税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是一致的。如果我们把这部相同数额的税款进一步换算成地区性的社会平均工作时间却产生了这样的结果:欠发达地区的平均小时报酬相对较低,因此居民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付出的平均工作时间必然要高于发达地区。从这一角度分析,应该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超过发达地区才更加合理。相反地,若要强制性规定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低于发达地区,是否更加有失公平? ⑶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更不应以保障地方居民的最低生活为由擅自调整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此外,执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将更加有利于各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配置,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综上,人民币是全国范围内流通的货币。不应该因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而制定区域性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执行统一的标准,至少在以货币作为砝码的天平上,各地区的纳税人实现的是真正的公平。以上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我的陈述完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