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景昌:1500元的标准没有合理性 应提高到3000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1:47 新华网 |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度假区管委会职员宋景昌的发言: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既要考虑利用税收手段积累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更要充分体现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分配制度、建立公正的分配体系、缩小贫富差距。
第二、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应当体现“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即“ 劫富济贫”原则。我认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民本”思想应当是政府存在的基石;工资薪金收入的主体恰恰是基本的产业工人,工资薪金收入是其维持最低需求的保障,其最基本的用途是维持生命,保证基本的生存和繁衍。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确定应该体现对广大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救济,贯彻“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 第三、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应当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工资薪金所得是城镇职工月收入的最主要的方面,从额度控制的角度上说基本上等同于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因此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基础来论证和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最具合理性。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来论证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额度具有合理性。我认为,这种观点不适当。首先,统计数据的人均消费支出应当只是直接消费支出,对人们因未来收入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做出的消费准备(比如城镇职工因购买房屋、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原因进行储蓄)没有量化计量,基础数据不够全面。其次,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只适宜论证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的绝对不合理性,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的扣减额度由于其不能保证相对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而不合理;但是,我们不能够推断出能够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扣减额度就一定是合理的。第四、1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减除标准,不能够对应现阶段产业工人的收入水平,不能满足立法的长期需要,无法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期间内保证产业工人的最低需求;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12年的合理稳定期间,基本能够保证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度统计数据分析测算,估计2005年度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18068元,工资指数为1.1344;城镇职工人均消费支出为14530元,消费支出指数为1.0809。 利用以上数据分析,2005年 50%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506元,基本上等同现阶段初步确定的15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显然,15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标准无法体现“少部分高收入者纳税,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纳税”的原则;同时,以上测算还没有考虑法律的长期稳定性和立法过程的滞后影响。因此该标准额度应当在现初步确定1500元的基础上做大幅度的调整提高。 比较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800元的减除费用额度,该标准是当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的2.85倍,但其仅仅经过了短短的12年时间,就远远落后于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甚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考虑当时职工的收入水平较低、基数偏小,现在职工的收入水平较高、基数较大,可以适当降低预留发展空间,但也应当留有起码100%的发展余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连续和相对稳定。因此,我个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以3000元左右为宜。换一个角度分析,以前述数据为基础并假定工资以及消费增长幅度平稳不变。可以测算出,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将在5年左右低于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在12年左右低于城镇职工的月人均消费支出。也就是说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具有5-12年的稳定期间,基本保证了法律的长期稳定和短期时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样测算,1500元的标准不具有相应的稳定期间,没有合理性。以上,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