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应确保不被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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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1:49 新华网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职员田永祥的发言。 听证人:个人所得税既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和谐社会调整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建议“减除标准”确定在2000元或以上的水平。主要理由如下:
一、个税征缴要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征税。修订后的个税法在确定“减除标准”时,不但要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征税,更要考虑普通民众对更长远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安排和计划有财力上的支持和保证。国际通行的个税立法原则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公民是在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之外承担纳税义务。我国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但在制度设计上,却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在赡养老人、子女抚养、教育负担、医疗保健、住房购置等方面的不同负担,目前的税收体系实际上已经对维持普通公民生计的部分基本费用进行征税。这些费用过去主要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来承担的,现在基本上全部转由个人承担,这样维持个人生计所需的基本费用就上升了,而此时“减除标准”如果不进行更大幅度的提高,那么个人的基本生活负担肯定会加重。修订后的“减除标准”要合理解决普通民众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现有条件下可行、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费用“减除标准”。 二、个税征缴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减除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减除标准”能够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新的“减除标准”虽然比800元的旧标准翻了一倍多,但仍缺乏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横向比较。2004年的CPI(物价指数)指数比1993年上涨了64.3%,普通民众的直接感受就是钱越来越不经花,实际购买力不增反降。由于个税“减除标准”的调整步伐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居民收入状况、生活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致使个税由最初的只对富有人群征税发展到连民工都要征税,征税对象由少数高收入阶层迅速扩大到多数收入相对较低的普通民众,“税基”扩大太快。由于物价持续不断的上涨,作为普通民众主要理财方式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已变成了负利率。在现有条件下,个税“减除标准”无法做到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那么就应当把“减除标准”定得高一些。 三、个税征缴要充分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程度。确定“减除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考虑普通民众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起征点可以低一点,否则就应该高一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失业、教育、住房等改革虽然经历了较长时间,但并未达到完善的程度,普通民众在基本享受不到社会福利的同时开始承担沉重的负担。纳税人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项主要的生活福利和服务方面,严重缺乏税收调节所带来的受惠感,在承受过高税负的情况下并没有得到更多的保障和福利。工薪阶层是个税缴纳的主体,纳税额最多,但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合理避税方式少,完税率高,更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非朝夕之功,提高“减除标准”是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简易、可行的方法。 四、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应具有前瞻性。综合考虑个人和国家利益,从前瞻性的角度来看,“减除标准”应该为2000元或以上。国家统计局数据资料显示,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2851元,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414元。800元的“减除标准”是人均月消费支出的1.93倍。2004年这两个数据分别为7182元和1143元,仍然按照1:1.93的相同比例计算,则“减除标准”应为2206元,综合考虑不同层面的承受能力,则2000元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财政部在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说明时,明确提出“减除标准”要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相适应,合理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2004年人均消费每月已经达到1143元,很快就逼近1500元了。那么个税的“减除标准”是不是过一两年又要调整?修订一部法律至少应该考虑其成本,因此“减除标准”应当考虑前瞻性。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建议减除标准确定在2000元或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