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巨额资产被侵占案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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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2:34 新华网 | |||||||||
新华网海口8月25日电 (记者 陈江)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关注的蔡宝银巨额资产被侵占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汉民犯有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长达40页的终审判决书还指出,由于黄汉民是通过变更工商登记取得蔡宝银家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进而侵占公司财产和股权权益的,对黄汉民非法转移的财产应当进行
据了解,犯罪分子黄汉民是深圳市居民,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到海南兴办房地产企业。2000年10月,黄汉民故意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蔡宝银、唐开兴夫妇等人非法侵占其公司财产,致使蔡宝银等被刑事拘留。 之后,黄汉民与政府机关的个别工作人员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威胁、逼迫蔡宝银将资产交出。黄汉民通过工商部门将蔡宝银的家族企业——海南新大洋公司和海洋资源集团公司的法人变更到自己名下,从而侵占了海南新大洋公司、海洋资源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资产,数额高达1亿多元,其中5000多万元账面资产及现金被黄汉民非法转移。失去企业及其财产的蔡宝银、唐开兴夫妇被迫离开海南。 2002年末,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丰凯因收受贿赂被逮捕,蔡宝银、唐开兴的申诉受到重视。海口市公安局开始对蔡宝银巨额资产被侵占案展开调查,并依法撤销了原来由丰凯主办的错案,以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进行立案侦查。随后,黄汉民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04年10月,海口市人民法院对黄汉民犯罪事实作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