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审集体合同条例 劳资双方可聘外来专业人员协商
本报记者 常菁 发自北京
昨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进行了二审,其中不仅增加了可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的规定,还将
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列入法规适用范围。相关人士认为,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推动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解决矛盾,有助于强化双方通过合同保护各自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保障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续伯聪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由于劳动关系的协调涉及法规和劳动理论,不同类型企业存在不同的实际情况,集体合同的形成过程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是一种互相承诺,包含法律性质。因此,工会工作者要想做好这方面工作,还需要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专业知识。
“在法规中加入可聘请外单位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对工会开展这一工作更为有利,双方可以聘请专家、理论工作者、研究者、律师及在各行的实际工作者,更好地把握利益,同时由于专业人员来自外单位,在表达愿望和要求时不存在顾虑,更有利于表达。”续伯聪说。
因此,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作为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是必须要签订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则是选择性的,由双方协商而定。”孔繁荣说,“在西方国家,也不是所有企业都签订集体合同,签订比例大概在30%上下。”在昨天进行的《条例》二审中,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列入法规适用范围。
据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续伯聪表示,除了企业以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职工集中的地方。《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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