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专家呼吁立法听证应平民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4:10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常菁 发自北京

  形形色色的立法听证会作为一种民主参与立法的形式,已经在全国各地逐渐推广。但在日前的“听证制度研讨会”上,专家仍然指出了当前听证立法偏“贵族化”、部分听证会主持人缺位、听证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以期进一步提高立法听证的效率,提高立法质量。

  “中国搞立法听证开始的时候都是很‘贵族化’的,这种贵族化是带着一种演示效益。在大宾馆里面,在电视广播里面,各种媒体上做广告,搞得很隆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在研讨会上指出,听证会不是“商业演示会”,应当舍弃“贵族化”而趋向“平民化”。

  蔡定剑说,“立法听证实质上就是我们过去的搞立法,我们搞立法是征求意见,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意见。现在,变成一种公开的,一种公众能够有权参与的这么一种形式。”他认为这种形式也是日常工作的正常手段,而非演示。

  蔡定剑曾长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据他介绍,从1999年到2004年底,全国的省一级人大常委会一共搞过39件地方性的立法听证。其中,立法听证费用少则的近1万元,多则达到10万元。

  立法听证的平民化,一定要解决立法听证的成本问题。蔡定剑表示,立法听证一般不应承担参加者的费用,除非是特别邀请的专家,否则成本太高。“现在由于搞演示性的立法听证,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厌烦搞立法听证的情绪。所以我们认为应该改变这个观念。”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听证会除了必须平民化以外,听证会的主持人“角色扮演”十分重要。“听证会的主持人,他应该是独立的,他不受申请机关的左右,听证意见完了以后他就完成使命了。他就把这样一个根据独立的听证程序所产生的听证意见交给最后的公共的部门,也就是确认部门。”

  来自公民参与立法网的熊伟也在“听证制度研讨会”表示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目前《行政处罚法》中的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这应该是一种列举,而不是穷尽”。“在实践中有些政府部门只将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列为必须进行听证的范围,将其他情况不列入听证的范围。这很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熊伟说,“所以专家建议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作出法律解释,将影响相对人和众多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入《行政处罚法》第42条或作出法律解释。”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