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国有产权禁止向管理层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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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9:17 解放日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贺劲松 齐中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14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向企业“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另外,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对于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的身份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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