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渡黑警察:廉署反贪第一案
上世纪70年代初期,正是香港社会最为腐败的阶段,不知是巧合还是历史的必然,著名的“葛柏案”最终演变为香港腐败“触底反弹”的历史转折点——
1973年6月8日,香港警务处英国籍总警司葛柏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潜逃回国,消息迅速
传遍港岛,长期饱受腐败之害的香港市民纷纷上街游行,抗议政府治理贪污腐败的无能,大街小巷,“反贪污,捉葛柏”的口号此起彼伏。
为平民愤,当时的港督麦理浩任命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会,彻底调查葛柏逃脱的原因,对反贪工作进行检讨。
其间,港督麦理浩接受百里渠爵士的建议,于1974年正式成立了独立于所有政府部门的廉政公署,接手过去由警察当局负责的反贪污工作。而葛柏案则成了廉署反贪第一案。
早在1971年,警方反贪部门就已经开始调查葛柏案,但由于警察部门本身腐败透顶,使得这个代号为“夏湾拿”的反贪行动一直未有实质性进展。
就在葛柏将于1973年7月退休之前3个月,警方再次接获举报,遂展开大规模取证工作,发现葛柏在此之前拥有的存款和海外汇款高达60多万港元,相当于他20年任职警界的薪金总额。
但是,警方却苦无直接证据,无法拘捕葛柏。眼看他就要退休,警务处长勒令葛柏停职接受调查,并在律政司的建议下,首次启用《防止贪污贿赂条例》的相关条款,要求葛柏必须在一周内解释其财产来源。
葛柏被停职后,调查人员又在他的住所和汽车内搜出3本疑为“收数”记录本,并获取大批与财产有关的证明文件、财物等,显示葛柏的总财产超过437万港元,相当于他任职以来全部薪金总额的6倍,以当时的水平,绝对堪称香港超级富豪。
警方决定在一周时间届满,葛柏仍不能交待财产来源时,立即将他拘捕,并通过出入境部门进行了布控。但在一周的“真空期”内,葛柏利用他原来持有的“警务人员机场禁区通行证”,绕过入境事务处,登机潜逃。
由于英国法律并没有“财政状况与官职不相称”的罪名,引渡葛柏并不容易。但新成立的廉署锲而不舍,派出大批首长级调查人员,在香港和海外展开进一步取证工作,最终,一名曾向葛柏行贿的高级警官答应做廉署的污点证人。
人证物证俱在,1974年4月,英国警方将葛柏逮捕,经过8个月的艰难较量,伦敦法庭判决将葛柏解回香港。葛柏被控一项“串谋贿赂罪”和一项“受贿罪”,于1975年2月17日在香港维多利亚法院受审。后来成为香港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杨铁梁顶住各方压力,裁定葛柏罪名成立,判决其入狱4年,25000港元贿款予以充公。
面对愤怒的香港市民,杨铁梁说,按照对葛的控罪,实际上已接近法定最高刑。“不应以钱多钱少和刑罚轻重衡量这次反贪的意义,而在于正义得到伸张。”
(二) 佳宁案:17年穷追不舍
1983年7月18日,在香港注册的马来西亚裕民财务公司总经理助理Jalil Ibrahim被人暗杀,由此,一个持续多年、错综复杂的操纵股票市场,合伙诈骗股东和债权人的重大商业犯罪案件彻底浮出水面。
1972年6月,37岁的新加坡人陈松青怀揣一张3个月的短期签证来到香港,被一个叫钟正文的地产商聘为项目经理。3年后,陈松青创办了自己的地产公司。
上世纪70年代,正是香港经济大发展时期,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投资一个项目,转眼间就能赚到几倍于成本的利润。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陈松青这个初来乍到者淘到了第一桶金。
经过仅仅两年的“原始积累”,陈松青单独或与钟正文合作成立了拥有多个子公司的佳宁集团及其他相关公司,并从马来西亚裕民银行在香港开办的一家从事金融业务的裕民财务公司获得了源源不断的贷款。
接着,佳宁一举收购了上市公司美汉,将其更名为佳宁置业有限公司。不久,陈松青又开出近10亿港元的天价,从老牌英资公司怡和属下公司买下了位于香港中环黄金地段的金门大厦(现为美国银行中心)。
6个月后,陈松青转手以16.8亿港元的价格将金门大厦整体出售,净赚6.8亿港元,同时,佳宁股票也从购入美汉时的6港元飙升至15.4港元,仅仅9个月便上涨了250%!
然而,所有的人都被骗了,这背后的真实故事,便是陈松青和他的佳宁系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子公司、孙公司对股价的操纵,通过“自己买自己”,以维持较高的股价。
佳宁神话没有维持多久。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和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下,香港地产和股市开始严重下滑,钟正文留下16亿港元的贷款担保和20亿港元的债务,首先逃离香港,佳宁商业诈骗案全面爆发。
随后,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佳宁集团及属下多家关联公司被清盘,1983年10月2日,陈松青及多名高管被逮捕。
廉署的事后调查证明,与陈松青联手呼风唤雨的还有钟正文、裕民财务公司总经理等一竿子商界和法律界精英,其中,裕民财务截止到1983年4月,共向佳宁系提供了超过40亿港元的贷款。至佳宁系全线崩溃之时,其债务总额约在100亿港元左右,严重资不抵债。
陈松青等人被控诈骗和贪污等多项罪名。但审讯却陷入了马拉松,陈松青先是被陪审团裁定无罪,在纠缠了13年后,陈最终认罪,被判刑3年。而被廉政公署穷追不舍的另一名主要被告人、原汇丰银行旗下的获多利公司行政总裁袁朗达,1989年被通缉,将近10年后,才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
当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香港商界人惊呼:原来20年前发生的佳宁案,就是“香港版的安然事件”。廉政公署从1983年开始,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前后历时17年,将这个涉及金额66亿港元的诈骗案的数名主谋送进法庭定罪。
此案的轰动不仅在于它的复杂离奇,更因为办案时间长达17年,一波三折,其间,因耗时过长和高达数亿港元的巨额办案经费,香港立法机构曾对此案进行质疑,要求廉署对该案相关事宜进行检讨。
(三) 证人被杀:考验廉署证人保护制度
正当廉署的污点证人准备出庭为控方作证时,却被涉案人员雇用黑社会杀手灭口,这就是曾经在香港和案发地新加坡轰动一时的证人被杀事件。
1993年,廉政公署根据知情人士举报,掌握了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出口部总裁吕健康涉嫌收受有关烟草分销商提供的巨额商业贿赂,使用伪造的文件,将价值85亿港元的香烟走私销往中国内地和台湾等地。案件涉及原香港海关官员田秀光等人,受贿总额达3300多万港元。
廉署随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后来,这家被控走私香烟和行贿的烟草分销公司股东徐道仁与廉署达成协议,答应以污点证人的身份出庭为控方作证。这起商业贿赂案件原定于1995年4月26日在香港有关法院预审,而徐道仁也计划专程从新加坡到香港作证。
据资料显示,徐道仁原籍香港,后来移居新加坡并入籍。案发后,田秀光等人曾试图劝阻徐道仁为廉署作证,被拒绝。
为掩盖罪行,田秀光等人经过密谋,重金雇用香港著名黑社会组织的杀手郑会耀、张伟明、郑兴、李耀民、黄光启数人,决定在新加坡除掉“吃里爬外”的徐道仁。
1995年3月29日,上述5人在新加坡的一个停车场内截住徐道仁的保时捷轿车,将其绑架,郑会耀将一种有毒液体倒入徐道仁的口中,再用封口胶布将徐的口鼻全部封住,致使徐道仁窒息死亡。之后,这些杀手在徐道仁的身上绑上铅块,装在帆布包内,丢进海中。
这起骇人听闻的暗杀证人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廉政公署派出专门小组前往新加坡调查,并将涉案的大部分当事人送上法庭。其中,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出口部原总裁吕健康被裁定受贿罪成立,判刑3年8个月,并赔偿雇主2100万港元损失,作为暗杀证人徐道仁的幕后总指挥田秀光,被司法机关以串谋妨害司法公正罪判刑6年半。
经过多年的追踪,廉署又先后将潜逃的主凶郑会耀、张伟明等人缉拿归案。张伟明因协助控方指证郑会耀“有功”,被从轻判处刑罚27年,作案后逃往内地再次犯案并在内地落网的郑会耀,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
据证实,该商业贿赂案件的其中一名主要嫌疑人及两名杀手至今仍然在逃,因此,廉政公署表示,这起涉及85亿港元案值的香烟走私及贿赂案目前仍未了结。
徐道仁是廉政公署历史上第一个被杀的证人。事实上,廉署当时已经获得了有人要暗杀徐道仁的相关情报,同时向他发出严厉警告,建议他改名,移居他处。但徐道仁不仅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而且拒绝廉署为他提供保护,终于招来杀身之祸。
(四) 拘捕“明星警察”:引发警廉冲突
在香港警界享有“明日之星”称号的高级警司冼锦华被廉政公署拘捕后,导致香港两个执法机关发生公开骂战,这是廉政公署成立30年来与警方第二次短兵相接,直至行政长官出面,才摆平这两个要害部门的冲突。
根据廉署掌握的证据,冼锦华涉嫌贪污及包庇卖淫集团,并为此先后3次接受免费性服务,其中一次同时有两名妓女在场,另外,冼锦华还接受了一包价值3100港元的雪茄香烟和含有“伟哥”成分的药物。
2002年5月16日晚上,廉署执法人员在一家酒店内公开拘捕了冼锦华,次日,本地各大媒体均在头版头条的显要位置大肆报道此案,使得香港警方高层大为光火,指责廉署对此案的过分张扬,意在“抹黑警队”。
在冼锦华被拘捕两天后,香港警务处公开发表声明,表示警方绝对全力支持和配合廉政公署的反贪工作,但认为廉署对一名高级警务人员涉嫌收受不当利益及保护尖沙咀和旺角娱乐场所的指控十分严重,对警队的声誉损害极大。
就在同一天,廉署也针锋相对地发表公开声明,认为所有调查都是根据有关的贪污举报而采取的,拘捕行动也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经过时任特首董建华的紧急斡旋,两个执法机关的冲突很快被化解。
2003年12月8日,法官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判处冼锦华入狱3年;负责为冼锦华安排妓女的警方高级督察吴保安的妻子林春叶,以行贿和操控妓女卖淫罪,被判入狱3年。
此案之所以引起警方的激烈反应,实在因为冼锦华并非等闲之辈——这位时年46岁,加入警队26年,曾担任过“O记”(即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二把手”的高级警司,屡破大案,被誉为香港警队的“明日之星”,是将来警务处长的热门人选。
审理此案的法官辛达诚说,冼锦华是一名优秀人才,如今要对他判刑,非常难过,但不会将被告丧失工作及373万元退休金作为求情理由,因为所有加入警队的人都知道,一旦犯案,有关福利将被剥夺。
(五) 搜查媒体:廉署被控滥用权力
2004年7月24日,廉政公署突然派出大批调查人员,持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搜查令,兵分7路,对香港《星岛日报》、《东方日报》、《大公报》、《太阳报》、《南华早报》、《苹果日报》进行大规模搜查,将部分媒体的编辑资料、记者采访记录、磁盘、电脑等被怀疑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扣押。
当时,廉署正在进行一个代号为“驿马星”的反贪行动:2004年7月9日,香港上市公司先科国际有限公司主席黄创光将40万港元的现金交给美国运通银行高级董事梁文华,被守候多日的廉署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以涉嫌行贿罪名拘捕了黄创光。接着,廉署又在两家证券公司高管的保险箱内搜出110万港元赃款,先后有9人因卷入此案而被捕。
始料不及的是,案件节外生枝——在被拘捕的嫌疑人中,除先科国际公司女秘书外,其他人先后获准保释。有媒体引述一名律师的证言,称其已被廉政公署控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大律师艾勤贤以该女秘书遭到廉署非法拘禁为由,当即向警方报案,同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廉署毫不示弱,向高等法院上诉。2004年7月16日,法官应廉署要求,在高等法院内庭进行不公开聆讯,廉署专员黄鸿超率领资深大律师麦高仪等人亲自出庭,与代表对方出庭的大律师艾勤贤和律师林炳昌展开激烈较量。黄鸿超出示了该女秘书在独立律师面前签署的证言,表明她没有遭到廉署的非法拘禁,促使法官撤销了此前颁发的人身保护令。
但是,包括《星岛日报》在内的本地至少6家媒体却详细报道了这次不公开的法庭审讯情况,指先科国际公司贿赂案中的有关涉案人员已经转为污点证人,被廉署列入“证人保护计划”予以保护,令正在审理先科国际案件的法官大为震怒。
廉署认为,这种故意泄露证人身份的行为,违反了《证人保护条例》。为获取相关人员合谋妨碍司法公正的证据,廉署向高等法院申请了搜查令,对6家报社和1个律师楼进行搜查,其中包括部分新闻人员的住所。
此举引发媒体的大规模反弹,被搜查的媒体在发起舆论反击,抨击廉署滥用权力,践踏新闻自由的同时,《星岛日报》向高等法院原诉庭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搜查令,取回被廉署扣押的资料,获得法官支持。廉署随后上诉至高等法院上诉庭,指“新闻人员涉嫌违反保护证人条例,属严重罪行”,廉署的执法行为不会损害香港的新闻自由。
此案最后以廉政公署胜诉而告终,但由此引发的廉署执法权与新闻自由权利的冲突,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据最新消息,2005年3月3日,廉署以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披露证人身份资料及宣誓下作假证供等多项罪名,起诉涉及此案的大律师艾勤贤等4名被告人,但没有新闻媒体人员受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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