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退税无须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00:02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张培娟)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企业出口退税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大简化了出口企业的退税手续。 通知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所述代开专用发票,下同)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
通知要求,出口企业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不得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S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