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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划展览馆招标之争 凸显招标投标法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18:04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吴红缨

  重庆报道

  重庆美术公司副总经理童自宏的办公桌上摆着一本厚厚的设计书,它是该公司为“重庆市规划展览馆布展设计制作工程”招标而做。现在它相当于一堆废纸。

  重庆市规划展览馆,选址朝天门,被列为重庆十大文化社会事业项目之一整个项目投资逾亿元,布展设计制作是工程内容之一。

  2004年8月,招标方重庆市规划局委托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大正”)作为招标代理人,向重庆美术公司以及北京、上海两家公司邀标。

  重庆美术公司以第一名入围中标候选人,但是期待的胜利没有出现。几个月后,公司被招标方告之,本次招标无效,相关工程已另有外公司承制。与此同时,他们得知中标公司竟然根本没有参加此次招标。

  一场流产的招标

  由于涉及布展设计等特殊领域,此次招标只向三家有良好专业背景的公司发出邀请。

  重庆美术公司联合了一家装饰公司和模型制作公司一起竞标。2004年9月25日的开标会,形势对他们很有利。来自北京的竞标,因为未按招标书规定报价,被当场认定为废标。重庆美术公司和上海的那家公司都入围中标候选人,而重庆美术公司得分领先。

  但评标委员会专家也指出投标方的缺点:整个设计方案还有令人不满意的地方。美术公司显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但2个月时间过去了,美术公司一直未收到通知。

  不久,市规划局告之,由于对设计不满意,已约请第三方重新设计。童志宏当时指出,未参加竞标的单位参与项目设计,不符合招标法的规定。规划局则表示,这不会影响本次招标一、二名的有效性,他们可以参加制作部分。

  之后,坏消息接踵而至。2005年1月,招标代理人大正公司电话通知说,候选的两家公司都未中标。2月24日的书面通知宣布布展标段招标投标无效,给予美术公司12万元作为投标补偿。

  美术公司没有去领这笔钱。他们直接损失有20多万,最重要的是,他们认为规划局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

  招标无效之争

  重庆市会展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唐鸣放这段时间一直在为此事奔走。3月18日,记者和唐鸣放一起到重庆市规划局,找到了原规划局计财处处长汪兴清,他是本次招标的负责之一。

  汪兴清表示,“这是重庆的重点工程,市政府要求设计必须要超过京、津、沪,他们(指投标方)在理念上没有突破,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差距太大。”现在项目的设计和装修分别由意大利和英国的公司在操作。

  汪兴清还说,三个单位投标,产生一个废标,另两家单位自然得以入围。即使这样,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还要经过会展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市政府批准。但这次招标结果没有获得批准。

  这也正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美术公司认为,“即然设计没达到要求,为何当日的评标过程中没有全部否定?既然后来否定了全部投标,为何不重新组织招标,而另行指定中标人?

  美术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弘律师认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一是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此外,由于规划展览馆所需资金来自于国有独资企业重庆城投公司,属必须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评委会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另一争议的焦点是此标段是否有效。汪兴清说,由于装饰工程部分没有招标,建委认为是场外交易,办不了施工许可证,因此布展投标段也因此无效。

  而童志宏称,规划展览馆共分四个标段:模型招标、装饰招标、陈列展示招标、信息港招标,其中装饰招标已直接通过市建委交易中心,故规划局认为布展招标不属装饰性质,而不需另行招标,这也是得到市招投标管理办和公证处认可的。

  大正公司工作人员徐家明告诉记者,事先大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后来是规划局到建委咨询,建委认为装饰部分量太大,必须要另行招标。

  张弘则认为,这并不必须导致布展部分招标无效,即使是无效,也是招标方的过错,而不应由投标方来承担全部责任。

  《招标投标法》困境

  1999年8月颁布的《招标投标法》被认为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最重要的立法之一。但实施五年来,它的一些规定已经与招标投标的实际发展状况不相匹配。

  一方面,它赋予招标方过大的权利。重庆会展行业协会法律顾问陈道稚律师认为,在这个游戏规则中,更为强调投标方的义务,而招标一方的义务则显得粗略。

  “招标市场上,招标方总是处于强势的位置,尤其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由于在信息、资源和权利上的不平等,双方地位难以平等。”唐鸣放说。

  全国上下普遍实行对强制招标项目的审批制而非核准制,一项招标投标内容的批准,不完全取决于申请人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而是取决于主管机关的意志及计划。

  总结这些年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招投标的情况,唐鸣放说,“总体是好的,但有一些项目,会员单位付出了很多,却往往被上面一句话就否定了,有损招投标市场的公正和公平,还会导致投标方拼命去搞‘协调’。”

  唐对记者透露,在了解此次招投标的过程中,有业内人士对他说,实际上,从一开始投标方就处于不利位置,因为招标书约定,最后要由上级部门来决定中标人,也就是说那次招标本身不能最终确定,因此存在中标候选人被否定的可能。

  “招标程序应符合合理性、合法性以及高度透明性等形式条件,即所谓‘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即使政府一方是正确的,也会令投标企业怀疑其中的暗箱操作,从而怀疑政府的诚信。”陈道稚说。

  另一方面,是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现行的地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中,由市发改委负责全面的管理和指导,而建委、交委、水利等行业部门,对本行业内的招投标进行管理监督。但在实践中,由于各自的利益格局,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很难做到完美配合。

  “工程项目太多,不可能出现在每个招投标现场,除了一些重点项目,我们的工作更多是通过政策、法规的一种指导,以及对纠纷投诉的处理。”重庆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处处长耿春潍说。

  此外,监督部门的“权力”也影响监督的效果。据耿春潍介绍,招投标管理处“主要监督方法是指出错误,敦促其改正,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处罚权。”

  耿透露,针对招投标中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目前他们正在进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立法调研,计划在本年内完成立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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