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财经观察:两会展望 公司法一次保守的修订(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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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4:49 《全球财经观察》 | |||||||||
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有2300多名,提交了601份议案要求修改《公司法》。《公司法》的修改遂被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李曙光教授回忆到,在《公司法》修改启动之初,就提到《公司法》修改的几条思路:大改、中改还是小改。从目前情况来看,改动的面非常广,但并非是大改;如果是大改,
从世界范围去看,《公司法》主要有公司本位、家族本位、国家本位,现在的《公司法》还是国家本位和国有企业本位。现在世界的潮流越来越倾向于英美法系的公司本位,这一点在这次修改中体现了部分,但是没有完全接受,或者真正的接受以公司本位来作为基本的修改理念。如果从此角度评价,修改有它保守的一面。 “任何立法本身,都是一个遗憾的艺术。”谈到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评价,李曙光教授用了这样一个比喻。 李曙光认为,社会目前发展的状况、文化环境、社会信用的成熟度和我们法规体系的成熟度,这些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一部重要法律,不可能单兵突进,不可能脱离开存在的社会现实。其次,立法过程本身是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如果它的透明度、参与度不是最大量,没有达到广泛参与的话,也会降低对于《公司法》充分修改的影响力。 “从立法的程序角度来看,我们更多的还是在政府之间和学者之间讨论,和人大代表之间的讨论,但中国有800多万在经营公司的人,相比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他们的意见更重要,但是这个阶层却缺少途径参与立法的讨论,这是立法机制和立法方式的问题,也有立法者提供的平台的问题。”李曙光教授解释到。 三项法律修改提上日程 就在各界热炒《证券法》修改之时,不少专家尖锐地指出,对上市公司来说,《公司法》是实体法,《证券法》是程序法。两部法律若不能同步修改通过,其结果很可能两者相互不衔接,如果这样,那么出现漏洞则是难以避免的。由此,专家们呼吁《公司法》与《证券法》应同步修改。 “这部法规还有个很大的问题是,它与《破产法》、《证券法》、《三资企业法》的修订工作没有充分的协调,完全是个单项法,这在具体事务中会很麻烦。比如,《公司法》中的关于‘公司重整’的规定,跟《破产法》中的‘重整’不是一个概念,这以后怎么办呢?所以《公司法》修改应与证券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协调联动进行。”李曙光强调。 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正在转型过程中,大量的法律属于前市场经济的、或者双轨制的、甚至还有些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这些法律现在还是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要照顾各种法律目前现实存在的规则,《公司法》如何和这些法律衔接,没有和整体的法制协调的设想,实施起来会产生很多矛盾。 这也是很多参与意见征求的专家的意见。 “《公司法》与《证券法》、《破产法》同年修订,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好时机,应该抓住这样难得的机遇,让这些非常重要、又密切相关的法律的修订工作很好地衔接起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也告诉记者,“《外商投资法》一直以来在现实中都与现行《公司法》有很多重复或冲突的地方,而这次的草案中这条竟然没动。” 对此,李曙光教授认为: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合一修改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公司法》应构成企业组织法的基础法律,《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应联动起来考虑,将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应该统一到《公司法》的整体框架上来。 相关专题: 《中国经济周刊》封面系列文章: 第一大部分: 第二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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