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财经观察:两会展望 公司法一次保守的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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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4:49 《全球财经观察》 | |||||||||
第二篇: 法律专家李曙光认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面非常广,但从理念上仍有保守一面,特别是应与《证券法》、《三资企业法》等修订协调进行
《公司法》一次保守的修订 文|舒眉 发自北京 为期四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并为3月初召开的人代会做相关准备。 至此,时跨3年的《公司法》修订终于尘埃初定。作为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公司法》“几个字眼的变动都意味着投资的调整和利润的变化”。据了解,此次修订草案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十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而现行《公司法》内容仅11章230条。 变法引导变革 作为《公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介绍:这次修改将对社会经济的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比较重要的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立、明确上市公司独董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修改草案增加了对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在名称中要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李曙光教授谈到,允许个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门槛的降低会促使大量新的公司出现,使整个社会经济中出现很多变量。这些变量既可能带来大量的经济活力,也可能引发经济萧条,公司的出生和死亡是一反一正,此消彼长的,那么《破产法》和《公司法》的连动性就非常密切了。 公司转投资限制的减少或是取消,以及允许发债和对公司股份的回购,公司章程在法律上的重新定位,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将刺激公司并购的热情。 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实施后,以股换股的并购方式和公司扩张的数量会大大增加。允许企业发行债券,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刺激作用,但同时也带来对债券市场的管理问题。公司股份的回购,很大程度上也会引发收购和反收购的关系,对于公司本身如何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门槛的降低,这个修改使符合目前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会大大增加,为创业板的成立打下良好的基础。 新的修订草案中还提到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李曙光教授强调:“这个影响非常大。因为中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不高,规定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改变这样一种现象。其中,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还面临着和现在三会制度协调的关系,对于独董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和定位,新的《公司法》会带来第二次独立董事制度的一种确认,虽然这种确认还需要实践的检验。新的《公司法》还涉及制度性的规定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增加累计投票制,中小股东的查阅权。” “一个遗憾的艺术” 现行《公司法》的最大缺陷在于其立法理念的落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认为,从法制史角度看,企业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促进企业自由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是如此。因此,《公司法》要达到的目标应该是公司的自由化。 “现行《公司法》规定许多政府管制措施,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比比皆是,草案中对此也没有什么大的突破。公司就是普通老百姓、普通商事企业用来投资、融资的一个工具,完全没有必要给予这么大力度的干预。”李曙光说。 据了解,中国现行的《公司法》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立法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在立法观念、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都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例如:对整体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公司法》豁免其适用连续3年经营业绩的要求;赋予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权;《公司法》专节对国有独资公司作出规定。 十年时间,中国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公司法》却仅在1999年有过微幅修订,相关规定显得滞后且操作性较差。而这些规定背后实际隐藏着对非国有企业的歧视,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需要。 因此,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公司法》的呼声一直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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