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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20:57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近年来银行间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第一,银行间市场的发展为形成完整的市场化的基准收益率曲线奠定了基础。目前,银行间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利率已成为短期金融产品定价的重要参照指标,银行间市场国债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收益率也为中长期利率产品定价提供了参照系。第二,银行间市场成为实施货币政策间接调控的重要场所。1998 年以来,依托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市场业务已经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日常
性操作的最重要工具。市场交易主体对货币政策信号的灵敏度不断增强,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更加顺畅市场化是实现我国利率改革目标的关键。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一)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1996 年以来,随着商业银行外币业务的开展,各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外币利率的定价制度,加之境内外币资金供求相对宽松,外币利率市场化的时机日渐成熟。2000 年9 月21 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了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项外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市场的利率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二是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 万(含300 万)

  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2002 年3 月,人民银行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统一纳入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

  2003 年7 月,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7 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 种。

  2003 年11 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赋予商业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浮权,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益探索。

  92004 年11 月,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 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

  随着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逐步放开,中资商业银行均制定了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建立了外币利率定价机制。各行还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了外币贷款利率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如在国际市场利率基础上,各商业银行总行规定了其分行的外币贷款利率的最低加点幅度和浮动权限,做到了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意识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不断加强。

  (二)稳步推进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1、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初步推进1987 年1 月,人民银行首次进行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尝试。

  在《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

  1996 年5 月,为减轻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由20%缩小为10%,下浮10%不变,浮动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在连续降息的背景下,利率浮动范围的缩小,造成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降低,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自1998 年10 月31 日起将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10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

  为调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改善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从1999年4 月1 日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再次扩大,县以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最高可上浮30%。9 月1 日起,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为30%,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仍为10%,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为10%。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政策保持不变。

  在贷款利率逐步放开的同时,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利率浮动管理,人民银行于1999 年转发了建设银行、上海银行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以此为模板,制定各行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编制有关模型和测算软件、建立利率定价授权制度等。2003 年,人民银行再次强调,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进一步制定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和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努力,各商业银行和部分城乡信用社基本建立起根据成本、风险等因素区别定价的管理制度。

  2、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2003 年以来,人民银行在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三步:第一步是2003 年8 月,人民银行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 倍。

  第二步是2004 年1 月1 日,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11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 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不变。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第三步是2004 年10 月29 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

  考虑到城乡信用社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容易出现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情况,因此仍对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但其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2.3 倍。所有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保持不变,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 倍。至此,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已经基本过渡到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的阶段。

  与此同时,贷款利率浮动报备制度初步建立,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通过报备系统,定期向人民银行反馈贷款利率的浮动情况。利率浮动情况报备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利率浮动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完善自身的利率管理体系,将贷款利率管理融入到经营管理的大局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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