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预计明年3月可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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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05:04 第一财经日报 | |||||||||||||
记者 陈韬 实习记者 李赛男 发自北京 昨天(29日),记者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获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已经五易其稿,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文字修改和调整,近日将要提交中国国际商会审议,预计明年1月份通过,3月份开始施行。
“与1998年和2000年最近的两次修改相比较,这次贸仲规则的修改更侧重于仲裁程序和仲裁机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敏向记者介绍,“仲裁制度有它自己的特点,应该是与三大诉讼法相并列的程序规则,我们这次就是想在有些地方有所突破。” 据了解,成立于1956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量曾居世界第一,今年已达到800多件,每年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100亿元左右,所以贸仲规则的每次修改都有“指向标”的作用。 “实际上我们1956年的规则就没搬用前苏联模式,而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陈敏说,“每次修改都记录了仲裁的发展历程,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是与国际接轨,规则中也融入了我们的一些做法,如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其实规则中“受案范围”的变化就能反映出这种演变。1988年规则规定贸仲委只受理涉外案件;2000年规则规定也可以受理国内争议的案件,但表述时人为分成“三资”企业争议与其他类型的争议;这次修订直截了当写明可以受理“国内争议”。 仲裁“提速”是这次规则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说普通涉外案件的仲裁期限从9个月缩短为6个月,将反请求提出的期限从60天缩短为45天,将国内仲裁的仲裁期限从6个月缩短到4个月。 中国政法大学的杨荣新教授是贸仲会的仲裁员,他认为:“公正、高效才能树立仲裁形象,否则当事人可以找法院解决,原来9个月太长了,有些个案还有延长的现象。” 陈敏副秘书长告诉记者:“我们将对举证期限、举证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审理期限不必要的拖长,庭审后直接进入裁决程序,当然可能有些当事人会不适应,但我们将推动这件事。” 贸仲规则修改的“重头戏”还在于加大了程序的透明度。对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作了专门规定,仲裁员应该签署独立声明书,并向仲裁委披露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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