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力量推动知识产权修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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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3:31 第一财经日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称,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从未有过的 本报记者 雷帆 叶静 陈韬 发自北京 前天(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未经
“(《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定罪的门槛,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说。 事实上,在出台该《司法解释》前,外界一直怀疑中国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今年4月22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率团出席第十五届中美商业贸易联合委员会会议。针对美国工商界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吴仪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开展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 据报道,吴仪告诉美方中国政府将继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刑事制裁的力度,其中包括适当调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门槛,对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尺度作出明确规定。8个月后,这点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 除来自美方的抱怨以外,欧盟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很关注。 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弗朗茨.杨森在北京表示,如果中国不加大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力度,欧盟将考虑选择制裁作为报复手段。来自欧盟商会对其250家成员的调查显示,70%以上的企业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缺乏效力或根本无效。 有专家分析,此次出台新《司法解释》,上述外在力量的不断推动显然是一个重要因素。 这种说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的谈话中可以找到注脚。曹建明称,“《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是一个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从未有过的。” 据了解,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两高”就有关问题先后多次、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信息产业机构等行业协会和机构的意见。 这种广泛征求意见的方式,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诚心。在21日国务院新闻办专门为《司法解释》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一位外国通讯社的驻京记者在提问时说,现在已没有人怀疑中国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了。 但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本报记者特别就《司法解释》第11条中有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知识产权应视为刑法中的“复制发行”的规定提出了问题:如何界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比如说通过MSN或者E-mail的形式,是否也构成网络侵权?这样的侵权是否要以营利为目的来界定?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也是侵权,是否构成犯罪? 在回答第11条的具体解释时,曹建明表示,网络侵权的问题,包括在线盗版的问题,是最近阶段发展比较快的问题,也是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他坦承,“在制定司法解释当中,我们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即适用法律上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刑法上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行为。” 他认为,这首先要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是如何修改、如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专门规定了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这个法律的第47条也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条正是根据《著作权法》这样的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的。这对遏制新的在线盗版的行为是非常有意义的。 “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承担刑事责任的‘门槛’,一般来讲,法律制度总是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的,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要根据形势而进行调整。这将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但是不能对它有不恰当的预期值,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很多,加大刑事保护力度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郑胜利教授说。 欧盟商会新任执行总经理马乔治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也曾表示,中国知识产权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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