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与发展案例剖析采访调研活动(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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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7:00 新浪财经 | |||||||||
在围绕课题成果的研讨中,专家们发表了许多发人深思的意见。兹择其数则,概而述之。 1、土地对农民的意义
中国农民问题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农民的身份长期固定化,二是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土地对农民来说首先是生产资料,其次是财产,更重要的是,它是社会保障手段。这种情况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在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时候,不仅要使农民得到土地的市场价值,还要让他们得到失去土地以后应有的保障,包括子孙后代的保障。土地的城市化应当伴随农民的市民化;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交给了城市,就应该享受城市市民应有的住房、低保、就业、养老等待遇。 2、城市化与农民进城 从世界各国来看,把农民进城作为现代化的一个标准,是被普遍认可的。在我国,农民身份固定后得不到城市化的任何好处,基本上处于社会最底层。现行的土地政策是不许农民进城;征地后土地进城了,但把钱给了农民以后,农民还在城外呆着,不能成为城市居民。山东三联的方式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解决得还不彻底,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存在障碍。有人问,农民进了城干什么?这里有一个原则和措施的问题。首先,许可农民进城和吸收农民进城是原则问题,农民怎样进城和进城后做什么是具体措施问题。我们的立法,应该首先确定让农民进城的原则,然后解决农民进城的手段和措施。 3、土地发展权与政府经营 按照现行体制,进入城市的农民土地,全部进入国家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统一经营。其发展的权利归政府专有,发展的利益由政府包揽。三联的案例是把发展权一部分交给企业,一部分交给农民,所以跟现在的体制就有些矛盾。但是从价值取向上讲,这恰恰是应该鼓励的。按照民法的原则,公法人不得谋利;政府牟利在现代文明的法律中是找不到根据的。从法律的基本理念上讲,应该是让农民直接获得发展的好处。因此,首先应当尊重农民在发展问题上的发言权。农民在政府面前是很难有发言权的;只有同土地使用人即发展商谈判,农民才有平等地位。将来可以变一下程序:先由发展商和农民谈判,谈成后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和土地出让手续。这样,农民利益得到了维护,发展商感到合算,国家又没有任何负担。 4、农民参与城市化的权利 现在的土地法律和政策的根本性缺陷,在于不保护农民利益。城市化实际上成了剥夺农民土地的过程。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基本上属于行政强制。这里涉及到五个问题:第一,集体产权不明晰、不完整,与国有产权不平等。第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价格不公平。第三,这个过程农民不能参与。第四,农民的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第五,很多征地项目并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什么不可以让农民带着土地参加城市化?在三联的案例中,相当一部分土地进入城市后仍然保留为农用地,这些土地是不需要征用的。农民成建制加入企业,企业投资搞生态保护,搞高效农业,使之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有何不妥?农民集体与企业共同开发,分享利益,又有何不可?为什么只能让农民一次性卖地,然后永远地失去生存保障,而不能让他们以某种方式从土地开发中长期受益?为什么农民欢迎的城市化模式,会受到有的政府官员的指责,而他们在试图“纠正”这种做法时,却不敢让农民知道?这些提问中的深刻意蕴,值得体味。 五、结 语 山东三联的实验,证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进程中蕴藏着巨大的创新活力。我们的立法和政策应该注意保护这种创新活力,并随时总结和吸收实践中的创新成果。诚然,我们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时必须十分注意加强法制和整顿各种偏差,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忘记发展和忽略开拓创新。我们要有科学的发展观,也要有科学的整顿观。整顿是为了更健康地发展。整顿要实事求是,掌握政策,明确法律界限,区分青红皂白。整顿要施祛病之术,也要循健身之道。但凡实践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方案,都难得在法律上找到现成依据。相反地,它们常常面临立法滞后的困惑,更不时遭遇观念冲突的困扰。科学的任务就是辨析现象,揭示本质,帮助人们了解事物,把握规律,从而找到正确的路径,走向自由的彼岸。所以,我们一方面呼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土地市场、制止土地违法,另一方面,我们也提醒政府采用有效方案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实际上,前一段时间土地市场的“乱”,在相当程度上要归因于我们在制度上缺乏一套能够平衡各种发展需求和利益诉求的妥善方案或机制。因此,土地市场有序化的根本途径,是给各种合理的发展需求和利益诉求以理性实现的制度空间,使人们有所为而善其为,而不是使人们无所为而妄其为。这就是大禹治水重“导”不重“堵”的道理。 山东三联的实验是一个萌芽。它给了我们很多启示:第一,现行的征地补偿模式必须突破,也能够突破;第二,造福农民的城市化必须实现,也能够实现;第三,市场有足够的潜力来提供农民市民化和农村现代化的经济资源;第四,政府、企业、农民和城市居民可以在城市化过程中实现利益与共、互济共进;第五,中国可以立足自己的文化传统和制度创新,走出一条健康、文明、和谐、持久的城市化道路。 山东三联的实验是一个开端。它还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有一些问题,如农民的长远保障问题,成片综合开发与地产市场接轨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更重要的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制度创新,没有划一的模式。成片综合开发不是万应灵丹,零星分散开发亦非一无是处。各种各样的灵活方案,在不同情况下都可能有其长处。立法者不可能穷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答案。法律的任务之一就是为人们运用理性和智慧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必要的制度资源,如权利、义务、保护、制裁、救济、限制、程序、标准、机构、管理、服务等等。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从市场的交易创新中获得制度创新的营养。正如法学家们熟悉的一句至理名言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 参加调研的课题组成员有:王卫国、胡利玲、司艳丽、邓晓光、刁君姝、丁绪瑞、韩文苑。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有(按姓氏拼音为序):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韩俊部长,中国土地学会马克伟名誉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孙宪忠教授,中央农村工作委员会项兆伦局长,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赵久田司长。 我国目前城市化水平还很低,城市人口不足40%。据专家估计,要想保持我们8%-9%的发展速度,每年至少要有2000万农民转为城市人口,才能保障工业化和城市化按照预想的目标实现。目前我国农村每年出生1000-1500万农业人口,如果不加快城市化速度,农业人口比重将会越来越大,这对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严重制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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