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恢复 各地要严防突击批地占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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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1:22 经济参考报 | |||||||||
农用地转用审批恢复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 半年的农用地转用暂停审批期限已过,土地审批恢复正常。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国土资源部11月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采取严厉措施,有效防止突击批地占地现象出现,控制投资规模扩张的“反弹”。
通知要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不能松懈。清理开发区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要一抓到底,绝不能走过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开发区,不得批准用地。 要坚决贯彻有区别、有步骤地恢复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要求,坚决防止一哄而起,防止突击批地占地,盲目集中上项目。各地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要确保今年国家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突破,今年的指标要首先安排已经确认的重点急需项目,如有剩余再安排一般性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要切实做好过去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偿还工作,对在今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县(市、区),暂缓下达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要在严肃查处地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严肃责任追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当前要特别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也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正常审批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中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严把审批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土地管理的各项改革。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在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建立土地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抓好改革试点工作。各地要围绕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探索走符合中国国情的节约用地促进经济发展道路。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按照国务院《决定》提出的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将对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严格具体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土地使用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其中,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当地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尽快组织实施新一轮土地调查,确保土地数据的真实性;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适应实施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的需要,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要抓紧启动“金土工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对从1999年1月1日起到《决定》发布之日为止期间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作案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土地违法大案要案的查处过程中,对典型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王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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