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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车价鉴定费不得超3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9:55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卢晓曌 通讯员 蓝岚)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转发了财政部有关函件表示,从今年9月1日起,财政部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收取鉴定费,并制定出《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对由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而且没有使用过的相同物品组成的大宗货物(如走私案中的香烟、汽车石油及其制品、布废、农产品等)收取的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该通知表示,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同意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在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非刑事案件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对跨地区、跨部门以及涉外当事人涉及非刑事案件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向委托部门和单位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为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在价格鉴定过程中需要到外地(境外)进行调查的,不得向委托部门和单位另外收取差旅费,需要聘请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进行财物质量鉴定的,不得向委托部门和单位另外加收外协质量鉴定费。

  按规定,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下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收取的价格鉴定费,按照《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中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鉴于目前对疑难复杂标的内涵难以准确界定,为避免产生歧义,价格认证中心在对疑难复杂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时,不得加收50%的价格鉴定费用。

  财政部的有关复函表示,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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