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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农村合作基金会撤消时有何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 07:04 人民网-人民日报

  问:1994、1995年间,我存入乡合作基金会4万多元。1999年合作基金会撤消,基金会还给我部分存款,尚欠款17600元,至今没要回一分钱。合作基金会撤消时国家有何规定?

  四川省渠县三汇镇 罗国伟

  答: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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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号)明确规定,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顿本地区范围内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明确要求保护农户存款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户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包括存款化股金),要保护其合法利益;对于农户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基础股金(即作为资本金的股金),应与农村合作基金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为缓解地方政府的兑付压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本着“专款专用、统借统还”的原则,中央政府对兑付确有困难的省(区、市)给予一定的再贷款支持,用于兑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个人股金(存款),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组织清收资产等方法筹集资金解决。四川省人民政府曾先后两次向中央政府借款,用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个人股金(存款)的兑付。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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