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占地风波调查:能否占用集体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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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2:53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 王秋君 张华钰 众所周知,山西安泰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安泰集团(A股)”是于2003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的,这就意味着从这一天开始,安泰集团就已经是一家上市企业了。
于是,在这场“占地风波”中安泰集团不可回避地面临了又一个质疑: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可以占用义安村这388.4亩集体土地吗? 因为国家有关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只能以招标挂牌拍卖等市场方式取得使用国有土地权,不能以租用或占用等其他方式使用集体土地。 在安泰集团两个新建项目中使用的这388.4亩土地很显然是义安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那么,安泰此举是否又一次将自己推到了无路可退的困境呢? 事实上,安泰集团在申请使用这388.4亩土地时,是以其乡镇企业的主体身份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占地手续的。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可以不受“取得建设用地必须用国有土地”这一规定的限制,可以把集体土地征地变成国有以后再取得使用权,也可以直接从集体土地上面取得一个使用权。安泰集团的占地显然属于后者。 对于这一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卫国给出了进一步解释。他说,中国政法大学和国土资源部曾经共同编写过一本《中国土地使用指南》,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书中对土地权力进行了分类:除了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之外,同时还有一个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之规定,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共同主办,这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引进投资者兴办乡镇企业,但前提条件是在这块将要使用的土地上兴办的企业必须属于乡镇企业的性质。 记者在对这一事件的调查了解中看到,安泰集团与义安村委会商谈占地事宜时曾有过这样的决定:对安泰占地实行有偿使用,义安村委以土地入股,每亩地以10万元计算,共计3000余万元入股安泰集团的两个新项目之中。但是同样作为义安村村民的安泰集团董事长李安民认为,这样的方式对义安村委来说并不有利。因为安泰在此投资十几亿元,义安村委如果以土地入股的话,所占比例太小,到头来在利益分配上村委会并不划算。于是双方经过最终议定作出了每亩地每年补偿2000元等决定,并签订了合同。 那么这种形式又是否符合《指南》一书中所提到的“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共同主办”这一要求呢? 王卫国教授认为,虽然合同中的表述并不是很规范,但从实际的条件来看,村里面最终还是以土地作为了一种投资,因为每年要获得每亩2000元的补偿费。义安村获取的这部分费用不管叫做土地收益还是补偿费,肯定是在这一经营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提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实质性的含义,所以他们的这份协议是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44条的规定的。 这也就是说,作为乡镇企业的安泰集团与义安村委会签订这份合同、履行这份合同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还有两个疑问,作为上市公司的安泰集团还是不是乡镇企业,它还能不能继续以乡镇企业的主体身份办理相关占地手续呢? 在此,我们有必要来参考一下乡镇企业法的一些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京生说,在这条解释中有这样三个要件值得我们注意:一个是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为主;第二是举办承担农业义务的;第三就是各类企业。从这个定位上来看,乡镇企业类型有多种多样,也不排除乡镇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者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并没有排除乡镇企业同时是在企业分类当中的一种企业。安泰集团符合了乡镇企业法里关于乡镇企业的定义,不但如此,安泰公司还持有乡镇企业局颁发的乡镇企业登记书,所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安泰公司到现在都仍然是乡镇企业。 对此,记者采访了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的有关领导,该局产业指导处的郝处长说,安泰集团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义安安民焦化厂起就是乡镇企业,目前虽然上市,但这只是公司对自身经营模式的一种改革,它的企业性质并没有变,所以它现在仍然是我们管理局的登记单位,也依然是山西省乡镇企业中的一员。 那么,既然安泰集团在上市后,其乡镇企业的身份依然是保留的和有效的,而国家对于乡镇企业占用集体土地也是许可的,那么它在完备手续后对于义安村这388.4亩集体土地的占用也就不再存在非法一说。也正是基于此,山西省国土资源部门才给它办理了合法的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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