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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重修”:新规则之下必有新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 09:50 中国经济时报

  《外贸法》重修:新规则之下必有新发展--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沈春耀

  本报记者 朱菲娜

  4月6日上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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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凑巧的是,也在4月6日这一天,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2003年世界各国贸易排名情况。2003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和出口额世界排名,均从上年的第5位上升至第4位,进口额从世界第6位跃升至第3位,进口额占世界进口额的比重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

  这个巧合无意中印证了这样一个事实:正是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迫切要求并最终促成了这部法律的修订。

  就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参与《外贸法》起草和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沈春耀。

  外贸立法紧迫

  沈春耀说,此次《外贸法》的修订主要是基于两个大背景:一是我国入世以后,外贸发展面临新的环境,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入世承诺和WTO规则办事,制定或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WTO对我国进行的过渡性审议中,《外贸法》修改一直作为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一个重点问题。最近两年来,中美之间贸易摩擦不断,美国把矛头指向中国履行WTO承诺方面,其中就包括贸易权审批、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涉及《外贸法》的修改。

  二是原《外贸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10年前制定的法律显然已不很适应,许多新的制度和措施法律上缺少必要的依据。外贸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贸易摩擦、纠纷等问题,也要求我们按规则行事,善于依法应对。原《外贸法》作为对外贸易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缺少WTO所认可的一些法律手段。因此,需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这次《外贸法》修改一个突出亮点是取消贸易权审批。根据原《外贸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对外经贸部门的许可。这种许可制度,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关于“中国将在加入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的承诺。因此,修改的《外贸法》取消了贸易权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

  对此,沈春耀认为,贸易权审批已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从最开始国家对外贸实行严格控制和垄断,到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放开、放活,向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外商开放,再到最后对自然人的开放,其间经历了很大的变化。这次关于贸易权的修改,从法律制度上讲,具有标志性意义。外贸权高度垄断和集中,是过去中国计划经济的特点。现在看来,继续实行这一制度,不仅制约了中国国内体制改革,影响中国企业融入全球化,同时严重妨碍了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当然,放开并不意味着什么都不管,备案登记制也是一种管理措施,具有监测性质的管理措施。

  今明两年是我国履行WTO绝大部分承诺的最后过渡期,贸易权审批是其中之一。按照《中国加入议定书》规定,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管理,均需以修改后的《外贸法》为基础,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还有半年的时间,有许多工作要做。

  审议没有原则性分歧

  “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的指导思想,其中之一就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次外贸法的修改,总体上没有什么原则性分歧,大方向是推进改革、扩大开放,主要是研究解决如何更好地对外开放问题,创造和维护一个自由、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和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沈春耀说。当然,也不乏有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的争论。

  例如,法律中要不要规定指定经营这种管理形式。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自加入后3年内取消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的限制。也就是说,三年以后对WTO成员不能再用了,对非WTO成员仍可以继续实行指定经营。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指定经营,今后我们可以对非WTO成员适用。但仔细分析一下,其实意义不大。指定经营目前对WTO成员适用,也就剩半年时间,WTO成员占我国外贸总额95%左右,而非WTO成员只占5%左右。在这种外贸格局下,非WTO成员的贸易及其影响非常有限,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法律没有必要规定指定经营。这也有利于避免外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在不违反WTO规则和我国承诺的前提下,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实行管理。法律中这方面的规定有许多。

  沈春耀告诉记者,立法过程中类似这样的讨论和修改有很多,不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阶段有,在国务院起草和提出法律草案的阶段也有不少。可以说,这是一个不断集思广益、不断形成共识的过程。

  另外,在这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外贸法》修订草案的过程中,有关工作机构首次征求了外国商会(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的意见,对他们提出的一些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包括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指定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在后来的修改中有许多意见和建议已被吸纳。这种做法以往不多见,体现出一种开放的、宽松的态度。这种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利益关切方的意见,不仅对《外贸法》修订本身,对我国整个法制建设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新规则下必有新发展

  修订后的《外贸法》,比原来的法律新增加了3章内容,条文多了26条。修订后的外贸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减少了行政审批,规范了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了外贸促进措施,健全了贸易救济措施。“新的《外贸法》,应当能够得到内外各方面的肯定。”沈春耀说。

  沈春耀认为,新的《外贸法》比以前大大地进了一步,对今后我国外贸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表面看,像3年内取消指定经营、每年降低关税水平、减少非关税措施、取消贸易权审批、扩大市场准入等等措施,都是我国履行承诺和义务。但实际上,这也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方向和步骤相一致的。例如,有的方面较时间表提前开放,就是因为国内改革和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国在快速发展过程也面临诸多矛盾,如资源的瓶颈约束问题。去年煤、电、油、运和水资源全面紧张。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必须走节约、循环的路子;另一方面必须发挥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快更好实行对外开放。因此,对外贸易今后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

  沈春耀说,《外贸法》并不直接发展对外贸易,并不直接带来进出口额,它是外贸的发展创造和维护一个自由、公平的法律环境,为发展对外贸易服务的。对外贸易活动的特点是平等互利,这就必须要有规则。规则本身并不会直接产生成果、结果,它是为人的活动提供一种环境、基础和条件。国际国内发展的实践表明,确定一个公平、透明、规范的制度和规则,对于维护贸易秩序、促进贸易发展、规范政府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加入WTO之后与之前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要按规则办事。

  新的《外贸法》,不论是新增加的内容,还是完善原有的规定,都需要有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才能够有效实施。有些方面已经制定实施了,如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等,其中有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则需要制定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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