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对外贸易法降低经营门槛 新增保护知识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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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 07:3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四月七日电 (记者 翁阳)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中国商务部今日发文对降低对外贸易经营门槛、新增“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修改内容及理由予以说明。 ——新版外贸法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原外贸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应进一步
——新版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作为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正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外立法经验,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本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 ——新版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原外贸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三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故取消审批。 ——新版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之内容。根据是关贸总协定(一九九四)第十七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八条规定,允许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具体经营企业可以为国有企业或者非国有企业。 此外,新版外贸法还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并加大了对对外贸易中违法及侵权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