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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形可叫停进出口 《对外贸易法》7月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 07:43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朱伟东)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它降低了外贸经营权的门槛,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后,可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同时,新外贸法规定在11种情形下可叫停进出口。

  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据了解,这是对十年前制定的外贸法进行的一次重大修改。这次的外贸法修订案除了根据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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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以后的新要求对外贸调查、外贸救济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对外贸经营资格的进一步扩大,其中包括赋予自然人外贸经营资格。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今后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都可以依法从事对外贸易。也可以说,是把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门槛完全取消。

  据了解,与1994年的外贸法相比,新修订的外贸法新增加了三章内容和26个新条款。这三章内容分别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家在包括“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等11种情形下,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此外,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的启动程序,并完善了对外贸易救济制度,其中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这个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商务部官员昨天向记者表示,过去十年中,中国进出口总额已经从世界排名第11位上升为第4位。去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突破了8500亿美元。对外贸易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这次外贸法的修订,适应了中国外贸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和建设法制化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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