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职工工资404亿 委员建议拖欠应属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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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1日 07:14 北京青年报 | ||
2002年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额为404.3亿元,涉及983.2万人,委员建议 本报讯(记者 袁祖君 戴菁菁) “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昨天下午,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董力代表工会界,在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他建议,应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纳入对政府的考核体系。 “当前我国工资分配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对职工生活影响最为直接、最为严重的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1997年职工工资拖欠额累计为217.3亿元,涉及职工人数为1144.6万人,2002年拖欠工资额为404.3亿元,涉及职工983.2万人,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一些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拖欠累计达数十个月。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十分严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仅在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额达3.5亿元。 董力指出,“长期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是当前职工致贫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还影响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和积累,增加了政府的社会救济支出。拖欠工资问题引起了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 董力建议,必须加强政府对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管理与监察。拖欠工资严重的地方,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并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要重点遏制新的拖欠发生,逐步解决陈欠问题。要把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布,让劳动者知晓。要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或实行工资备付金制度,以解决企业发生拖欠时垫付职工工资的资金来源。 同时,应尽快出台《工资支付条例》,并对现有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 加以完善。“要明确除不可抗力之外,凡是拖欠职工工资都属违法行为。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议在《刑法》中,对欠薪逃匿和拒不支付工资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力还建议,对于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要优先安排破产、关闭、重组,企业资产变现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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