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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18: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于2006年2月15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6】2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 发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认购。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认购利息折份额时,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财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迟在实施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500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进行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含2个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相关链接: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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